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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祥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8日
  • 来源: 祥云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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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经调研酝酿、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祥云县农业农村局合法性审查、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祥云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召开听证会议等程序,并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本管理办法(暂行)》自2022年12月17日起执行。现对我县《管理办法(暂行)》解读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暂行)》的制定背景

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会议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随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厅字2021〕39号),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22〕7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种业翻身仗的战略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响应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做好云南种子端”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祥云县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利用好祥云县自然气候适宜、制种年限长、制种水平高、群众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优势,以及祥云县已列入云南省省级良繁基地契机推动祥云县玉米种子繁育基地建设,推进规模化种子繁育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暂行)》。

二、关于《管理办法(暂行》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暂行)》适用于在祥云县行政区域内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自向社会公布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期间,如遇与国家、省州出台政策相抵,以国家、省州政策为准。

三、关于《管理办法(暂行)》的管理模式

(一)严格制种基地生产备案制度。凡进入祥云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无证生产经营,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实行农作物种子生产品种准入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农业部及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公告,对种子生产企业拟制品种实行准入管理制度。不予到祥云县进行生产备案的情形有:

1.对于未审定的品种,禁止在全县备案生产。

2.凡是国家禁止推广的品种,禁止在全县备案生产。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地点未包含祥云县的,禁止在全县备案生产。

 4.亲本种子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禁止在全县

备案生产。

(三)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在祥云县区域内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进行生产。并于当年5月30日前携带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品种审定证书、技术力量,与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种植大户签定的规范制种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祥云县种子管理站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将上报省、州种子管理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行农作物制种企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农作物制种企业评价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每年年底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经济实力和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后,对县内种子生产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下一年入驻祥云的依据,年度评价较差的企业,上报省、州种子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在祥云县的制种许可。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入驻手续、资料是否齐备,是否按时登记备案;隔离区是否达标;苗期是否除杂,除杂是否彻底;去雄期是否去雄,去雄是否达标;种子收购期是否全额全款收购合格种子,是否存在延期支付或打白条;是否存在区外种植;是否按技术方案及时砍除父本;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恶性竞争;是否进入国家和省种业企业阵型(国家、省企业“扶优”行动名录)。

(五)实行企业“扶优”制度。落实《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支持优势企业立足特有资源、特色品种,形成差异化竞争,对优势企业在土地流转、制种基地建设、生产加工等环节给以重点扶持。

(六)建立诚信档案。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村的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及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供村民委员会、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自主选择种子企业,种子企业自主选择基地村。诚信记录应当包括身份记录、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种子质量、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奖惩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七)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兑付种子款、侵权生产、生产假劣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生产和向第三方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并上报省、州种子管理部门,建议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次年不得在祥云县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等现象的基地村,一律列入基地“黑名单”,并上报省、州种子管理部门,建议列入“黑名单”的基地村次年不再安排生产面积。

(八)实行种子款兑付限期制度。种子生产企业与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制种合同时要明确种款兑付期限,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兑付,种子收购时,必须现金支付,不得拖欠,坚决杜绝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为。当年制种款未全部兑付,损害制种农户权益的企业,次年不得从事制种生产经营活动。

(九)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在每年落实基地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合法制种资质的企业名单、企业评价情况、基地评价情况;基地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向制种农户公示合同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违法行为或亲本种子管理不严导致发生无证、侵权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对制种合同审查不严、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基地村委会和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存在违规收取企业服务费、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他

(一)县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实行轮作倒茬,鼓励发展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引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违法设定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和出台收费政策。

  (二)种子生产企业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

(三)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不得出现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时,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 对按种子生产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农户,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并协商解决。

(五)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制种生产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种子生产技术方案,强化农作物制种的技术管理,保障种子质量,种子生产企业在品种安排、隔离区设置等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和国家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同时要加大对生产基地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亲本(原种)种子在我县种子基地进行繁殖前,必须按照植物检疫规定实施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

(六)制种农户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方案》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种子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制种农户承担。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亲本(原种)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七)种子生产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评估并出具意见后,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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