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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严禁耕地撂荒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 来源: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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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政告字〔20233

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杜绝耕地撂荒,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种植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三、严禁耕地撂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毁坏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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