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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0日
  • 来源: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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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政发202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祥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4〕5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24〕5号)文件要求,结合祥云县文物文博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祥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祥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一)摸清底数。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房,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

(二)规范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机制,规范执行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三)加强管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普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锤炼队伍。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工作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

(三)主要任务。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认定、登记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已有线索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开展普查成果汇总、总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州统一部署,此次普查时间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结合我县实际,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24年1月—2024年4月)。成立领导小组和普查队,开展培训。

(二)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2025年5月)。组织普

查人员,开展实地调查,录入信息。

(三)认定公布阶段(2025年6月—2026年6月)。根据普

查结果,依法认定、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申请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同时将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五、经费保障

县财政根据文物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专款用于普查工作的办公、设备购置、图纸测绘、资料印发、野外调查及县普查组人员田野调查补助、车辆运行、食宿等经费开支,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文物普查各项经费使用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控支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出,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祥云县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物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组成,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全县文物普查工作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本乡镇文物普查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压实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祥云县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一是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二是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三是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况,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组织普查队伍,提高普查人员素质。以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为主,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气氛。普查机构要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识、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文物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结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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