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在祥云县交通运输局4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会。现将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会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件: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
听证报告
(第3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在祥云县交通运输局4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会。现将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就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
2025年8月8日,在祥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5年8月10日前,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3名听证人和1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21名,听证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代表、法律工作者、养鸽户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5年8月13日,在祥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于8月21日前将《加强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14:30—17:00,听证会在祥云县交通运输局4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伟主持,祥云县司法局副局长王波,担任决策发言人,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熊玉兴担任听证监察人,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杨思伟、杨雪艳为听证记录人。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会共邀请参会代表21人旁听人员6人,8月27日14:30实到参会代表20人旁听人员5人,听证会符合相关规定可照常举行。(符合规定人数)。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2.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草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3.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
5.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主要观点和理由;
6.请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7.请听证监察人出具听证监察意见书。
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情况
该会上听证代表结合实际情况,对《关于加强祥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鸟(鸽)类动物管控工作的通告》的内容提出了14条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听证代表均表示支持净空管控工作,同意发布通告;
(二)目前信鸽没有人放养,但仍然存在肉鸽放养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巡查时候发现应当捕杀;
(三)飞鸟对飞行危害极大,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
(四)进一步细化牵头部门如何做,细化法律条款,是否将“其他物体”写入通告内或进一步完善。
(五)听证人提出法律条款及文字内容再核对再完善,关于怎么处置和怎么执法问题,同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会上总结该听证会准备充分、依据充分、操作严谨、程序规范、秩序良好,会议过程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9]41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大政办发〔2010]36号)的规定,程序合法,听证有效,建议进一步做好修正、公开、备案等后续工作。
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此次听证会召开情况及听证代表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经会议讨论研究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13条,未采纳意见建议1条。会后我局已完善修改了通告内容。
1.目前信鸽没有人放养,但仍然存在肉鸽放养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巡查时候发现应当捕杀,意见予以采纳。机场管理部门在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完善通告内容第4点,发现危及军事飞行安全的鸟(鸽)类动物放飞行为时,应采取捕杀等必要措施进行处置,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2.飞鸟对飞行危害极大,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意见予以采纳。已完善通告内容第5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饲养、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对接周边州市,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3.进一步细化牵头部门如何做,细化法律条款,是否将“其他物体”写入通告内或进一步完善列举一些具体物体。意见予以采纳。同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已完善通告内容第1点,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云南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物体。
4.净空保护区附图问题。意见不予采纳。因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和保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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