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祥)罚字〔2022〕8号
大理裕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体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KE3PG0H
地址:祥云县刘厂镇青坡村大石头山
大理裕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11日,祥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采石场采矿区正在作业,1#砂石料生产线、打砂生产线在生产,2#砂石料生产线正在检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石场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一是采矿区作业前,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二是1#、2#砂石料生产线投料口、筛分等部位,围挡、收尘、降尘措施不到位,有粉尘跑冒现象;三是打砂生产线未采取封闭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较为明显;四是厂区大量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措施;五是物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2022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祥云县刘厂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大理裕鑫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督察的请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年产90万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材料节选复印件、年产90万吨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节选复印件、《祥云县自然资源局 祥云县应急管理局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复印件、大理裕鑫工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大理裕鑫工贸有限公司祥云县青坡大石头山1号石灰岩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收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罚告字〔2022〕8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祥)听告字〔2022〕8号)后,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罚告字〔202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祥)听告字〔2022〕8号),2022年9月26日《送达回证》(大环(祥)罚告送字〔2022〕8号)和《送达回证》(大环(祥)听告送字〔2022〕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102,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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