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祥)罚字〔2023〕16号
孔林枫:系云南华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云南华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6日、27日,我局交叉执法检查组对华诺公司PE管材及环保型设施设备生产制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华诺公司存在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问题。2022年9月14日,祥云分局执法人员到华诺公司现场核查时,该项目共建设4条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管生产线,其中1条在运行。经调查核实,华诺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项目环评批复建设螺旋管生产线3条,实际已建成4条;批建不符,其中1条属“未批先建”。2、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安装的生产车间热熔有机废气收集净化装置、排气筒、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祥云供电局用电记录、祥云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用水记录、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交叉执法检查移交材料清单复印件、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交叉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材料(祥云组)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华诺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华诺公司已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1条螺旋管生产线进行了拆除,根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华诺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罚告字〔2023〕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祥)听告字〔2023〕10号),2023年7月1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大环(祥)罚告送字〔2023〕10号、大环(祥)听告送字〔2023〕10号);你7月13日提交的《关于放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情况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华诺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你处以伍万元(¥5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账户名称: 大理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 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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