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环(祥)不罚〔2023〕5号
张正德:
你砂石料堆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22日、2023年2月21日,祥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砂石料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堆场位于沙龙镇花园村三组居民区内,周边均为花园村三组、五组居民住宅。经调查核实,你砂石料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开始,购进砂石料露天堆放、装卸、分销,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以上事实,有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过磅房称重统计汇总表、沙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协同处理花园社区砂石料电污染问题的请示》、沙龙镇人民政府《大理州政务信息平台工单》复印件、沙龙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复印件、祥云县华兴石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张正德购买砂石料的情况说明及出售张正德砂石料统计表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砂石料堆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因你家中发生特殊变故,祥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将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罚告字〔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祥)听告字〔2023〕5号),交由沙龙镇花园社区村委会代收。花园社区村委会已于2023年6月6日,将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转交你签收,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你免除罚款。你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罚告字〔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祥)听告字〔2023〕5号),你《关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补充材料、《花园社区村委会证明》、《沙龙镇人民政府家庭情况证明》,及2023年5月18日《送达回证》(大环(祥)罚告送字〔2023〕5号和大环(祥)听告送字〔2023〕5号)等为证。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祥云分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砂石料堆场的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祥环责改字〔2023〕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你于2023年4月21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4月21日,祥云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堆场现场检查。检查时,你砂石料堆场露天堆放的机制砂、瓜子石和江沙等砂石料已清运离场,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你进行教育,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砂石料堆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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