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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理沅彬工贸有限公司)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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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祥)罚字〔2024〕1号

大理沅彬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朱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PHHFH48

地址:云南祥云经开区原容泰化工厂房内

大理沅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设备处于待机状态,进料口、卸料口处均有物料,有生产痕迹;装载机正在对生产出的铁精粉装车作业。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检查时,该项目安装的设施设备已拆除并清运离场,厂区内尚堆存有大量水淬渣及其他废渣。经调查,你公司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提取固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于2020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并于当年建设完成,属“未批先建”行为。2、该项目于2021年投入生产运营,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属“未验先投”行为。3、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应进行排污登记;经核实,项目生产运营至今,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2023年11月14日、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环保投诉来信来访登记表、企业证照手续复印件、相关人员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祥云容泰化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复印件、过磅单复印件、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祥云供电局提供的《大理沅彬工贸有限公司用电明细》、大理沅彬工贸有限公司明细账簿(2021年、2022年)节选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项目于2020年建设完成,到发现之日,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终了时间已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罚告字〔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祥)听告字〔2024〕1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罚告字〔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祥)听告字〔2024〕1号),及我局2024年1月18日《送达回证》(大环(祥)罚告送字〔2024〕1号、大环(祥)听告送字〔2024〕1号)为证。

二、责令整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30日内将原料产品清运离场。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其中,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万元;对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账户名称 大理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 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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