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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1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7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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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覃兴勇(公民身份号码:510230********2875):

大理沅彬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中,因由你直接负责的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项目于2021年投入生产运营,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对你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祥)罚字〔2024〕2号),该处罚决定书已登载于祥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地址:祥云县和谐大道北侧全民健身中心对面祥云分局办公楼210室,联系电话:0872-306****2166)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收款人账户名称:大理州财政局,开户银行: 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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