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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祥)不罚〔2024〕1号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 来源: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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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祥)罚〔20241

当事人名称:大理苍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杨家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CKX6820W

地址:祥云县禾甸镇大淜村委会祥姚路边七里庙旁

我局于2024年6月2日至6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正在运行。已建设生活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电力设施(变压器)等,生产厂房内已安装生物质颗粒造粒机、破碎粉碎机、打包机、布袋除尘设施,堆存大量生物质颗粒成品,厂内场地露天堆存有大量木材(原料)。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应进行排污登记管理。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提取固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行为。2、该项目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3年11月投入生产运营,属“未验先投”行为。3、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擅自投入生产运行,涉嫌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2024年6月4日、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生产经营台账部分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关于自行关闭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的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交办文件,该公司“三线一单”查询情况等证据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开展以下整改工作:一是于2024年6月3日主动停产,配合调查;二是于2024年6月6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三是于2024年6月6日,向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禾甸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自行关闭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的报告》,决定自行实施关停,并提出了自行关闭项目的步骤、时限等计划事项。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现场核查时,你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已停止运行,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厂区电力供应已全面切断。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祥)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你公司的整改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并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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