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9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七组到祥云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燃气加臭方式为“定期手动加臭”,连续加臭3-5天后,关闭加臭装置,间隔20多天再开启加臭装置进行加臭,违反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要求的加臭剂加注量不低于20mg/m3的规范要求。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情况
2025年6月9日,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祥云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对祥云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法人张某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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