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二、行使主体:祥云县医疗保障局
三、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五、责任事项:1.调查阶段: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记录行政检查过程。2.审查阶段:行政执法人员认为需要对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时,提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3.决定阶段: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封存决定书和清单。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封存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的;3.改变封存对象条件和方式,扩大封存范围的;4.违反规定采取封存强制措施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七、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祥云县医疗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3129659,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祥云县卫生健康局五楼);祥云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3128265,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全民健身中心对面);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3127706;
3.信函投诉:祥云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祥云县卫生健康局五楼),邮政编码:672100。
九、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祥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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