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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5日
  • 来源: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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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卫生健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或者暂停销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
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
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强制消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
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
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法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
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
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法行医行为的取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等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停建、关闭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
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违法行为的取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前制作立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
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电话:0872-3121025;
2.纪检监察投诉:祥云县纪委信访室,电话号码:0872-3124524;
3.信函投诉: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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