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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祥云县城建成区划定和规范管理烟尘控制区的公告

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 〔2017〕 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改善县城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大理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祥云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划定和规范管理烟尘控制区。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东至财富路,南至龙凤街,西至西昌路,北从祥云收费站沿清红路、九鼎路、和谐大道接财富路范围。烟尘控制区范围面积为5.17平方公里。

二、烟尘控制要求

(一)排放的烟尘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二级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二)燃煤锅炉应当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能源,配装消烟除尘器,烟尘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不得露天焚烧垃圾和农作物秸秆。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县发改、工信、环保、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住建等县级相关部门和祥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烟尘控制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执法力度。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祥云县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12月30日

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