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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祥政规 〔2018〕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祥云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维护广大林农、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林权流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集体林权权利人流转林权。

(二)坚持林地林用、生态优先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四)坚持林权流转登记的原则,林权流转后,林权流出方、流入方应及时办理林权流转手续。

二、流转林权范围和形式

(一)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

(二)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1.集体林权权利人可以将拥有部分或全部林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成员。

2.集体林权权利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林权,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3.为方便家庭承包方开展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林地可以进行互换,同时互换相应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林地的立地条件和林地上林木价值有差异的,由互换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4.集体林权权利人可以将林权证所载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剩余期限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5.集体林权权利人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进行量化,参与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从事林业合作生产经营。

6.集体林权权利人可以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贷款和融资。

7.集体林权权利人在保留林地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可将林下隙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1.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2.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3.共有林权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

4.已依法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情形的。

三、林权流转秩序

(一)家庭承包林地,进行流转的,应当经家庭成员及其他权利人协商一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鼓励和引导,在云南林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合同签订前应当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三)林地流转后不得合并宗地,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入方对林权进行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告知发包方,并依法办理流转手续。

(四)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五)林权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拟流转的林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2.林权涉及的相邻界线权利人对相邻界线认可;

3.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5.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6.其它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程序。

(六)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能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七)集体林权单次流转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00亩内。对已完全履行上次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义务的,可分期逐步扩大流转规模;对未履行上次林权流转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已流转林地未开发利用完的不得再扩大流转规模。

四、维护林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同等条件下流转林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受让;林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包的,在同等条件下,家庭成员人均承包林地面积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水平的农户可以优先。

(二)林权流转时,流出方有义务公布流转林地的自然条件和林木资源状况等真实信息;流入方有权查询流转的林地、林木相关信息和林权档案资料,也有义务提供相关资信情况和林业经营能力等信息。

(三)林权流转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四)林权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到林权在地村集体备案。

(五)林权流转的流入方享有与流出方接受林业公共服务同等的机会和权利。林权流转后符合采伐条件的,相应森林资源的年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下达给流入方。

五、林权流转服务

(一)加强林权流转信息的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价格、流向和用途等信息,加大林权流转政策宣传,进一步完善林权管理中心和功能平台建设,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林业审批、资源评估、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交易引导等服务。

(二)鼓励各级探索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林业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

(三)切实做好林权流转争议或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权属纠纷的,应当及时进行裁决或纠纷调处;林权流转后出现权属纠纷的,有关农村基层组织或当地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处。

六、合同和档案管理

(一)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出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流入方转移林权,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林权流转登记,监督流入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流入方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质量,并依法采伐森林、林木,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造林任务,开展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服务,规范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三)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和档案建设,规范林权流转相关资料归档。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做好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登记资料的立卷建档、查询服务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档案和林权流转交易档案管理,负责做好林权流转交易前审核和流转交易后合同鉴证、备案,并指导乡(镇)、村开展好林权流转合同的审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工作。各村级组织和乡镇林业部门都要设置专门的林权流转档案柜,并指定专人做好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流转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七、林权流转用途监督

(一)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细则,加强定期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测,堵塞工作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漏洞,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流入方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情况,发现擅自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地、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造林、在林地兴建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发现不履行森林资源培育、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未按林业发展规划进行开发浪费林地资源等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防范抵押风险。采取措施保证流转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可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依法禁止限制其承担涉林项目。

(三)鼓励通过林权流转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林权合作经营模式,林农在流转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建立企业与林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发展机制,结成林业经营利益共同体,实现林权人的互利共赢,促进林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集约化经营。

(四)鼓励和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林业生产经营改善计划”,以及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和流转合同履约等情况年度报告,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