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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 〔2017〕 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大理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祥云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和规范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祥云县城规划区(不含祥云财富工业园区),乡镇集镇规划区,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

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改善要求,决定在禁燃区管理中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Ⅰ类(见表1)。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 料 种 类

Ⅰ类

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 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类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制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一)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 中规定限值的不得使用。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县发改、工信、环保、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住建等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执法力度。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祥云县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2017年12月29日


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