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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犬类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 来源: 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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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情况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家庭都饲养宠物以丰富日常生活,犬类作为最常见的宠物,品种和数量急剧攀升,由于宠物的不文明管养,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和隐患。

首先,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犬主不给宠物注射狂犬疫苗,存在传播狂犬病的风险。其次,犬主出行溜犬时不给犬只戴束犬链(带、绳),犬只受到刺激,攻击他人致他人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犬只肆意出入公共场所,影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犬只在城市公园、广场、道路肆意便溺,产生了严重的卫生及污染问题;宠物产生噪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为了加强祥云县县城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祥云县就规范县城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制定了《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犬类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经过

(一)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研起草《通告》后,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听取法制局、农业局、卫计局、公安局、安监局参会人员及综合执法局法律顾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

(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点击142次,收到12件次网友留言;在祥云信息港公开期间,23名网友评论和发表意见,均赞同开展县城犬类管理,组织再次修改。

(三)《通告》征求意见后修改稿函达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祥城镇人民政府再次征求意见,再次修改。

(四)依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5月28日,我局聘请大理市苍洱律师事务所王冀宏律师组成专家团队对《通告》(送审稿)进行论证,按照专家意见修改。

(五)《通告》(送审稿)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审查,6月6日,县司法局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明确《通告》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均合法。

(六)《通告》合法性审查合格稿提交祥云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集体讨论,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凡在县城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犬只必须进行免疫接种、准养审批和登记挂牌。

1.免疫接种。

养犬人必须携犬到祥城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地址:县城九鼎路进周家村委会的路口,距离路口30米左右)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提交犬只1寸横式全身彩色照片2张,照片分别用于台账和制证,养犬人当即领取《家犬免疫证》。

2.办理准养证和登记挂牌。

养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携带《家犬免疫证》和犬只1寸横式全身彩色照片3张(照片分别用于台账2张、制证1张),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警务站和机动中队(地址:府前街原县公安局院内),“一站式”办理《犬类准养证》和犬只登记牌。

(三)养犬遵守事项及法律责任

1.犬只应当长年挂登记牌,以便于识别,登记牌遗失应当及时补办,补办收取证件工本费;

2.犬只按期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首次接种后,按《家犬免疫证》标注的下一次犬只免疫接种时间定期接种;

3.携犬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带、绳)牵领约束,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外出必须戴嘴套,防止咬伤人和动物;

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餐馆、机关单位、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警用、导盲等特殊犬种除外; 

    5.携犬出户不得放任犬只便溺,违反规定将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犬只在公共区域排便的,养犬人应自觉及时清除,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6.严禁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违反规定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 

7.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规定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发现犬只出现狂躁不安、攻击人畜、声音嘶哑、后肢软弱、怕光、流涎夹尾、吞咽困难、恐水等疑似狂犬病症状,应及时报告祥城镇兽医站依法处置。

(五)凡未登记挂牌的犬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凡未登记挂牌或者无犬主牵领的犬只视为野犬,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六)居民发现犬只在户外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无法妥善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七)养犬人违反动物防疫、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请登记及投诉联系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872—3121811

祥城镇兽医站:0872—3127275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  0872—3122266

县公安局:0872—3120294

(九)通告生效后,由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相关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县城犬类管理的免疫接种、审批、登记挂牌和联合执法行动。并常态化保持犬类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清除流浪犬、野犬、狂犬。

四、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的,应当向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四)《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的,应当向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八)倡导场所自治,形成管理合力,对携犬禁止进入场所进行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场所的产权主体或者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应有的物权。倡导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志,劝阻违规携犬进入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九)《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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