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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22996800/2020-00225
  • 发布机构: 祥云县政府办公室

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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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委、办、局,省州驻祥各单位(司行社):

《祥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程序,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减少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切实推进我县“减证便民”各项工作,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减证便民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大治州办〔2020〕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府法明电〔2018〕12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充分认识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国家和省、州、县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跑一次”“一次不跑”的关键环节,是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有力抓手。

二、切实按照要求抓好清理工作

(一)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范围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司法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律”要求,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中取消和保留索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国家各部委、省级各部门制定的取消和保留索要的证明材料清单,对本部门取消和保留索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国家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坚决取消,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责任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制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县司法局。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全面履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清理取消和保留索要的证明事项,并按照附件1和附件2要求,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证明用途,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审查确认、形成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索要清单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报送或逾期未报送证明事项清理清单的,均视为无需开具的证明事项。除已经公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中保留的证明事项外,其他证明事项一律不允许要求开具。

(三)规范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要求,凡在《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证明事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律不再出具;凡是要求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必须明确标注证明事项索要单位、索要证明的依据和用途。

(四)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工作

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全国决定在天津、上海、广东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5个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联系,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股室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部门之间、系统内部的“信息孤岛”,从根源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凡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需取消的证明材料,要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需要增设,或者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增加的证明材料,由各部门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逐级上报审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违反规定继续向群众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或应当由部门调查核实却交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人员可以向中国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平台”或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执法监督)进行投诉反映,联系人及电话:卞东华,0872—3121844、312108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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