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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
  • 来源: 祥云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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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细则》出台背景、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出租汽车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突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充分考虑了行业长期积累的复杂历史矛盾和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是当前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改革和新业态创新规范发展的现实选择,对于指导地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网约车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文本。

二、编制过程

根据中央、省级要求2016年8月10日我县成立了祥云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祥政办发〔2016〕82号);2016年7月27日,祥云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县城公共交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2016年8月23日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出租车改办〔2016〕1号)文件,我县根据要求启动出租汽车改革工作;2016年9月30日祥云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方案》(祥出租车改办〔2016〕1号);2019年7月初根据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催办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祥云县交通运输局草拟了《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7月9日至7月23日向社会大众和全县各乡镇、县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文本进行了修改;2019年8月23日召开《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专家论证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和完善;2019年8月25日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法律顾问对《细则》进行了部门法制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2019年8月30日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意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审《细则》;2019年12月31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印发了《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祥交规〔2019〕1号);2020年8月10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印发要求,祥云县交通运输局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8月13日县政府办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20年11月17日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再次以正式文件《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请求审定并印发<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请示》(祥交请〔2020〕64号)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印发;2020年12月10日祥云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2020年12月10日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印发《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祥交发〔2020〕42号)文件,正式废止《祥云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祥交规〔2019〕1号),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1月28日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祥政办规〔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的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负责七个部分。

(一)总则

明确了《细则》制定依据、网约车经营服务定义、遵守范围、监管部门等内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遵守本细则。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监管,具体工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实施。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县注册登记;非本县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县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和科技、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在本县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需提交材料如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工业信息和科技、公安、网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和科技、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网络预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为5年。期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三)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1.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优先支持使用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汽车。其中,非新能源汽车初次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网约车车型指标应高于本地巡游车标准,车辆应当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mm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每座不低于6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网约车所有人向县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机动车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4.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女性年龄55周岁、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无暴力犯罪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网约车经营规范

1.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营运规定:

一是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是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喷涂和粘贴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是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是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受理方式,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五是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是依法纳税,按规定持续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八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九是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十是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一是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二是业务信息保存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三是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四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2.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

一是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是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是保证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四是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车道和候客区域;

五是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是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七是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八是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县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县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2.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3.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4.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七)附则

1.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时,其经营行为适用本细则。

2.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件下载: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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