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打造一个环节优美、秩序井然、宜居宜业、人文和谐的新型集镇,进一步促进集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云南驿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驿镇实际,起草了《祥云县云南驿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祥云县云南驿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1年5月28日
二、征集内容
建言献策可围绕云南驿镇集镇规划、建设施工管理、道路交通、街道集市、商铺管理、镇容镇貌、集镇卫生、户外广告、公共场所、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条款提出意见建议。
三、征集方式
参与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可来信来函提出需要修改的条款及建议修改的事项、内容;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朱红波 杨建军 (云南驿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及传真:0872-3385129
(三)电子邮件:ynyzdzb@163.com
(四)邮政地址及编码:大理州祥云县云南驿镇人民政府 672104
欢迎大家踊跃参与,畅所欲言!我们将认真研究梳理汇总,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参考吸纳。衷心感谢您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云南驿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祥云县云南驿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打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宜居宜业、人文和谐的新型集镇,促进集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驿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集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规划区是指经审查批准的集镇规划控制区域。镇人民政府可依据集镇开发建设情况对集镇规划区域适时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管理,包括集镇规划建设、道路交通、街道集市、商铺管理、施工场地、镇容镇貌、户外广告、公共场所、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内容的管理。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为集镇管理的领导机构,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派出所等县行政管理派出部门作为集镇管理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其管理职能,共同做好集镇建设管理工作。
(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集镇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集镇总规、详规的制定、修编及两书一证的审批发放,对集镇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审批进行监察,并配合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章占地,以及对违反规划的处理处罚及整改拆除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集镇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个体工商业监督检查、亮照经营的管理工作。
(四)云南驿派出所负责集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五)集镇内各单位负责单位院内和门口环境卫生、绿化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集镇管理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集镇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集镇规划管理
第七条 云南驿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集镇规划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街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八条 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应统一规范管理,新建民宅、建筑体(构筑物)要严格执行放线“三同场”原则,严格管理建筑风貌(包括层数、层高、外立面等)。
第三章 集镇建设管理
第九条 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集镇规划。已经在集镇规划区内批准的土地上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的,需先向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并向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 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向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用地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在道路两侧设置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二条 集镇道路不得擅自开挖。确需开挖的,需报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工程竣工后,须按要求修复道路,道路修复不合格的,由云南驿镇人民政府报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集镇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省道、乡道公路,由县交通运输局和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集镇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前立面粉饰颜色、样式必须按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标准进行。
(三)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四)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须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并报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集镇道路、排水、给水、路灯、路标、消防、电缆、公共交通等设施都必须严加保护。对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集镇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村委会监督清理或者修复。
禁止擅自拆除、改装、接引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公用管线。
第十六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影响集镇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经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第十九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第二十条 集镇铺面门头牌匾应符合宽度、颜色、样式、内容等设置规划和标准,凡不符合规划和标准的,一概不准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须经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可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悬挂要牢固、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在建筑物、集镇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第五章 集镇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加强集镇范围内社区和村委会的管理,逐步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临街商铺和居民住户应当严格执行“门前四包”并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报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由村委会预收公共设施保障费,竣工收场时,由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村委会验收后返还。
第二十五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其他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和清运。
(一)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指定专人对集镇街道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三)沿街铺面必须在室内自备垃圾桶并修建卫生间。
(四)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和时间投放。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六章 集镇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绿化带内的树木,都有义务进行集镇绿化。
第三十一条 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集镇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集镇绿化树木或者占挖集镇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或者临时占、挖集镇绿地的,须经集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集镇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等;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钉、栓、刻树木,攀摘树木;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根据林业部门的规定,视损坏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章 集镇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集镇停放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和停车位,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用任何方式预占停车位。
第三十五条 营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按规定停放,严禁随意停放和违章营运。行人行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 集镇街道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车辆清洗、维修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七条 人行道上一律不准摆摊经营,经营摊点必须按指定的摊位摆放。
第三十八条 各类经营摊点必须按集镇规划由市场监督部门指定的范围统一摆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商品交易摊位,禁止占道经营。
第九章 集镇环保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集镇内环境保护实行“六禁止”:
(一)禁止所有生产单位、营业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二)禁止集镇内建筑施工(含装修)产生的噪声超过限定时间(晚上11:00),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
(三)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其他商务活动;使用音响、乐器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禁止在集镇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五)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地方倾倒污染环境的有害气体、液体及工业废料。
(六)禁止机动车辆在集镇内高声鸣喇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或单位应当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对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阻挠执行公务的,予以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驿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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