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安全生产
  • 索引号: q83893200/2022-00012
  • 发布机构:

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8·02”砂料掩埋窒息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5日
  • 来源: 祥云县应急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2021年8月2日12时许,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祥云县龙洞小石头山采石场)二线破碎班组长姜光勇在替换田贵强吃中午饭工作中,不慎坠入二线破碎料斗,被砂料掩埋,经救援出送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52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死者基本情况:姜光勇,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码:52242219********18,贵州省大方县对江镇高店乡龙场村八组人)

为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政府于8月3日成立了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8·02”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了调查处置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采取现场勘验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资料和制作文书、召开事故分析会,现已查明事故发生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情况、事故发生及救援报告情况、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02月14日,法定代表人付祥云,注册资本200万元,位于祥云县云南驿镇龙洞村小石头山,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规模30万吨/年)《排污许可证》等证照。2021年4月,该公司(祥云县龙洞小石头山采石场)针对采石场实际,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了采石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5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县应急局依法下达了采石场停产指令,公司按指令要求停产。5月22日,《祥云县龙洞小石头山采石场安全设施变更设计》通过专家审查,5月27日,县应急局批复同意该公司按审查通过的设计进行建设。经查,该公司自收到停产指令起,未进行非法开采生产作业。按设计进行矿山建设期间,严格按照设计开展建设,未发现非法开采活动。

该公司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露天石灰石开采、石灰石破碎制砂共两个生产厂区,共有从业人员58人。2019年10月1日付祥云与梅逢文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其中付祥云占股49%、梅逢文占股51%。

经查,该公司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规定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员,明确了矿长、安全员、班长、职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等安全职责;制定了电工、装载机、挖掘机等操作规程、碎石机械操作制度;编制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评审、备案;应急管理与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202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及开展火灾演练记录台账;作业人员挖掘机、装载机操作工持有有效的操作证;班组每周召开安全例会(有会议记录);劳动用品发放有记录等台账。

(二)事发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石灰石破碎制砂2线的露天钢制方形内斜坡漏斗型料仓内(钢制料仓投料口稍高于厂区地面通道,料仓约长4m、宽3.5m、高(深)3m,料仓下端下料口位于地面以下的呈“n”型半隐蔽土凹槽内,料仓西南面有防止砂料滑落凹槽的挡板,下料口与输送皮带设备相连,日常正常作业时细砂料堆码高约5-6m(仓内3m、仓外2-3m)、呈类似圆锥型)。石灰石破碎加工区布置有破碎1、2线、洗砂线、料场、机械车辆停放摆放等设施设备场所。破碎1线主要工艺流程为:大块石灰石进入破碎机→被破碎成小块的石灰石经皮带输送→进入第二道破碎机继续破碎成小颗粒砂料→经皮带输送直接堆放在料场→装载机运到水洗砂线清洗泥土后进入料场成品销售。破碎2线主要工程流程:用1线制砂和水洗砂后的小颗粒砂料→用装载机运到2线投料仓→经皮带输送→投入破碎制砂机→制成粉粒状细砂→经皮带输送直接堆放在料场成品销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后经过及报告情况

8月2日7时正常上早班后,1、2线破碎制砂班长彭立飞(负责人员管理和巡线检查、制砂设备维修)、姜光勇(负责1、2线、水洗砂线等各线的人员管理和巡线检查、成品砂料质检)组织工人林家刚(负责1线破碎制砂线设备运转控制室按钮操作和检查破碎制砂线运转情况、制砂设备维修)、田贵强(负责2线制砂线设备运转控制室按钮操作和检查制砂线运转情况)开展破碎制砂、水洗砂等作业。

通过调取查看2日祥云智慧中心视频监控影像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其事发前后的主要时间节点现场情况为:

12时许,姜光勇在厂区吃过早饭后到达2线换田贵强吃饭,后姜光勇独自1人在2线开展按钮操作、扒料和巡察设备运行情况作业。

12时40分田贵强返回2线(据田贵强反应本人到场时没有看见姜光勇,现场料仓满堆砂料及设备运行正常)。

12时50分,厂长段平均(知道姜光勇换田贵强吃早饭的情况)在1线控制室用对讲机呼叫2线控制室内的对讲机时无人应答,后段平均用手机呼叫姜光勇手机无人应答,接着在1线控制室的彭立飞用手机呼叫姜光勇手机仍无人应答。马上彭立飞安排在1线控制室的林家刚赶到2线等区域查看后依然没有看见姜光勇并将情况用对讲机向彭立飞报告,接着彭立飞打电话向其他工友询问后仍然无果。

13时左右,田贵强在2线控制室时接到彭立飞呼叫对讲机问田贵强是否看见姜光勇,其回复:没有看见。约13时08分至25分之间,田贵强在2线控制室内,向外查看时输送皮带上已没有砂料,后到料仓正下方凹槽内下料口扒料喂料时,忽然发现料仓正下方凹槽内下料口内有部分被砂料掩埋的裸露衣角,田贵强马上跑到控制室关停按钮,并用对讲机向彭立飞报告所见情况,彭立飞接电后,打电话向段平均报告,段平均接电话后立即电话通知安全员夏永飞组织工人赶到事故现场。

13时30分,段平均、彭立飞、杨进、李文军、夏永飞、林家刚、田贵强、王云四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并立即组织装载机铲运料仓上方满堆砂料,同时从下料口扒出砂料,后使用铁铲铲出仓内的砂料。救援至14时50分,戴着安全帽的姜光勇头部在料仓内先露出,后看见姜光勇有1只手扶着脑袋,双手戴着手套,身体呈半卷缩状态,其旁扒出一把木柄与铲脱离的铁铲,后段平均、彭立飞将姜光勇从砂料中抱出,抱出时姜光勇尚有微弱呼吸和部分身体稍微动了动。15时04分,段平均、彭立飞、杨进、李文军驾驶公司皮卡车直接将姜光勇送往县医院。后夏永飞打电话向付祥云、梅逢文报告。

15时52分到达县医院急救中心经抢救无效姜光勇死亡。后县医院医生打电话向县110指挥中心报告情况,经赶到县医院的110民警核实后,协调安排云南驿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云南驿派出所向云南驿镇政府报告情况后,民警与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一起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17时0分县应急局接到云南驿镇政府报告后,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州应急局作了报告。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县应急局、县人社局、云南驿镇政府对双方行政调处,公司及代表与姜光勇家属代表于8月5日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合计132万元已于当日转账支付完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1)按照料仓运行实际,事发料仓内及上方堆满呈类似圆锥形状砂料堆时下料口距离砂锥顶高度可达5至6m,总体砂量较大;(2)砂料堆缓慢漏砂输送后,会自然形成“蚁窝”洞口状砂堆,加之砂堆松散悬空或中空且仓内壁为斜坡型,在自身重力或外力作用下极易发生砂堆坍塌凹陷。

2.现场作业工人的不安全行为。事发时,死者姜光勇独自1人在2线作业,安全责任意识极为淡薄,对现场检查不到位和对料仓存在的事故风险认识不足,在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擅自爬上“蚁窝”洞口状砂堆用铁铲扒砂料时,直接踩塌滑落砂堆洞中造成被掩埋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1)公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和实效性不足。虽已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计划,但未针对公司从业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流动性强等特点,对新上岗员工、岗中人员和调岗后人员开展全面系统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安全防范措施、操作规程、技术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报告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培训不到位,仅经常性以各班组召开周例会对各班组重点工作和有关安全事项进行简要式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安排和交待要求,培训的时间、内容不足不全,全员安全法治责任意识不强、知识技能水平欠缺、对公司生产经营现状特点认识不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足;未对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答题等形式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对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措施落实不到位。(2)公司配备使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规范,致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松散薄弱、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较低。公司虽然已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任命了专职安全员,但安全员同时兼职会计和班长,在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安全管理,甚至仅限于对本班进行管理,安全员对应当履行的全面管理职责不清和情况不明,致使在公司层面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类事故隐患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上存在明显漏洞。(3)公司在重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没有设置足够的提示性、警示性和禁止性安全标志牌。公司在生活办公区、1至2线、洗砂线、料场、配电柜、机械设备操作室、山体、料仓等重要场所设施设备、危险区域部位没有按规范和实际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牌、操作规程。(4)公司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公司未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没有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各类安全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没有建立动态静态管理的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清单,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以粗放式进行,没有精细化、标准化、定量化、规范化排查治理,致使很多隐患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治理,如事发料仓内未设置防止人员落入防护网、现场无“检修维护中,禁止合闸、先观察确认安全后再投料”等标识牌,以及部分制砂机传动皮带等部位无防护罩、控制室无标识标牌、绝缘胶垫和灭火器材等。(5)公司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从本起事故的发生救援和报告情况看,虽然公司及相关人员没有故意迟报、瞒报的情况,但充分暴露了对事故处置相关规定不够熟悉,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判断和果断处置、及时报告意识淡薄和能力水平较低。

2.公司相关责任人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职责不规范不到位。1)公司合伙股东、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付祥云在与梅逢文签订协议后,对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松懈,未能经常性到场共同协调认真研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日常教育培训、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方面不到位,组织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演练以及及时报告事故时效性不足。(2)公司合伙股东、董事长梅逢文与付祥云签订协议后,对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实际上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于本人身体疾病等原因,未及时有效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能经常性到场研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排厂长段平均全权负责生产经营,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日常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有效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不到位。(3)公司厂长段平均受梅逢文、付祥云工作安排,对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不熟悉,作为现场生产作业事务负责人,日常安全管理粗放,协调组织健全完善全员安全责任制、开展全员岗前岗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职人员分工和督促指导落实职责不规范不到位。(4)公司专职安全员兼会计夏永飞,按工作实际,会计工作占用其大量工作时间,不能全部精力投入研究落实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相关规定要求不够熟悉,有效落实安全员职责不规范不到位,有效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相关管理记录台账建立健全职责工作不全面和实效性差。(5)公司专职安全员兼水洗砂班长王云四,对其调查后对公司安排为专职安全员分工职责不清,认为只负责履行水洗砂班长职责,同时公司及厂长段平均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工交待安排不清和本人对相关规定要求不够熟悉,有效落实安全员职责不规范不到位,有效组织督促指导开展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相关管理记录台账建立健全职责工作不全面和实效性差。(6)公司破碎线班长彭立飞,事发当班班长,长期负责破碎制砂班人员作业和设备运行检维修等管理工作,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分析不到位,对班组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行为规范情况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

(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查,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负有监管职责,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情况,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姜光勇,男,43岁,初中文化,事发破碎线班长、砂料质检员。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违反公司禁止擅自进入料仓危险区域作业要求,且爬上砂堆后未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造成其死亡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付祥云,男,50岁,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合伙股东,持有有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规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按上述规定处以付祥云2020年年收入7万元的30%合计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梅逢文,男,46岁,初中文化,公司合伙股东、董事长,实际生产经营事务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无金属非金属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规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按上述规定处以梅逢文2020年年收入7万元的30%合计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段平均,男,53岁,初中文化,公司生产作业事务现场负责人。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现场负责人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规范不到位,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按上述规定对其处以警告、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夏永飞,男,40岁,高中文化,公司安全办专职安全员、会计,持有有效的金属非金属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规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按上述规定对其处以警告、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王云四,男,30岁,初中文化,公司安全办专职安全员兼水洗砂班长,持有有效的金属非金属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规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员的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按上述规定对其处以警告、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彭立飞,男,37岁,小学文化,公司破碎线班长。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日常班组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和场所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不规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按上述规定对其处以警告、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法人单位。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规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处以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经查,根据调查提取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日常工作情况,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已依法按计划和工作职责,对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落实相关责任情况依法开展了执法检查和工作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基本规范到位,且该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该公司及有关人员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根据尽职免责的原则,建议不予追究有关职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升法治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严格按照县应急局、云南驿镇政府责令停产整改的监管措施要求,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制定整改方案,列出隐患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整改完成后按规定申请复工,经现场验收合格批准后方可恢复作业活动。2.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明确量化责任分工,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全员岗前岗中安全知识技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置报告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力度,确保全员知悉了解掌握和具备各工种岗位必要的知识技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水平能力。3.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石灰石开采作业区域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并按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确保采石场作业活动依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4.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工作,确保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并层层按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档案台账。

(二)依法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云南驿镇政府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法治意识,加大对该公司矿山生产作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切实督促指导公司及有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发生,实现本质安全。

祥云傅平云工矿有限公司

“8.02”砂料掩埋窒息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