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政发〔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委、办、局,省州驻祥各单位(司行社):
《祥云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5月19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祥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州第九次党代会、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有为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洱海保护和产业发展为统领,围绕“强基础、立产业、促开放、兴城镇、优生态、筑文化、重创新”的发展思路,深入实施“物流引领、中心铸造、区域协同、产城融合、城市升级、级差经济”六大战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成果,持续打造“先进制造业中心、商贸服务国际陆港、产城融合新型城市”,建设具有支撑力、带动力、影响力的区域产业中心城市。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高效有为。
第二章 组成人员工作制度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以下统称“县政府领导”),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组成。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纪律规矩,认真依法履职,为民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以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或者完成专项任务。
副县长及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以下统称“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七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实行分工责任制和AB角责任制,分工明确,加强配合。互为AB角责任的县政府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职责。
县长在外期间,县政府工作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长、常务副县长均在外时,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按照分工协助县政府领导联系协调有关工作,并接受委托处理一般事务。
第九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行政正职领导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在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 每位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每年安排工作经费30万元,统筹用于分管范围的工作开展。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制度
第十一条 县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县委和州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行使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十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县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履行市场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深入实施“物流引领、中心铸造、区域协同、产城融合、城市升级、级差经济”六大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第十四条 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宏观调控和微观把控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金融、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合理调度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加大市场主体培育,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中村集体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农村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新业态蓬勃发展。
第十九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施国土绿化,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积极探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路径与措施,实现保护与发展相得益彰、良性互动。
第二十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证照分离”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用“乘法效益”驱动数字经济未来,加快建设“数字祥云”“智慧祥云”,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高效化;用“除法效益”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府运行“一网协同”,做到“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预算调整,重大规划,重大投资合作,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贯彻中央、省、州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等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还应当报县政府党组决策,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根据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认真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县政府及各部门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登记和备案制度。凡以县政府或县级行政机关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签批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聘请和使用法律顾问。
县政府设法律顾问室,负责县政府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县长兼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名誉主任。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监督,备案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依法责令自行纠正或者由县政府直接予以改变、撤销。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应当定期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审查,引入第三方评判,确保政策文件合法合规。
第三十一条 县司法局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对涉及行政纠纷的案件,依法应诉。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先检查服务,再清单整改,最后开展执法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统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自觉接受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落实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负责同志应当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运用传统媒介和现代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发布相关新闻,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
发布政府新闻和公开政府信息,事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坚持制定政策与解读政策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政府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务虚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企业家座谈会议等专项会议。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组成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出席,县人武部领导参会,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及省州驻祥云有关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有关方面领导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行政工作和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邀请人员,以及会议举行等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明确。
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提前、顺延或临时召开,具体由县长根据情况确定。
第四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项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县、乡镇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点工作,重点解决行业、产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重大改革等方面存在的重要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项会议,应当事先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审批,组织工作根据经批准的会议方案实施。会议文件由县长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于会前准备完毕。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提倡少开会、合并会,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尽可能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县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设主持人,不安排2个以上县政府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原则上不超过4家,主讲领导讲话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交流、专题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分钟。
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会,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请假后,方可授权分管副职参加。
县长参加的会议,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应当向县长请假。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县政府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来文,县政府领导个人不直接受理请示、报告性公文。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承办公文,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报送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送审稿,应当在请示中附有本单位及其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需要由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的,应当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请示、报告性公文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的,牵头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研究,双方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方能上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前需要征求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限要求依法依规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向州政府、县委上报的请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有关命令等重大事项由县长签发;一般事项或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县长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一般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按照分工进行审核。审核应当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及时高效,并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不得以圈阅或者签名代替意见。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发文程序。会议议定的政策措施无重大修改的,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发文程序;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发文程序。
会议议定提请县委研究的政策措施无重大修改的,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内部报批程序后呈报县委;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内部报批程序后呈报县委。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大力倡导“短实新”的文风,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政策文件原则上控制在20页左右,其他单项工作政策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不需要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印发的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以及各单位报县政府办理的文件,从起办到完成签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章 督查调研制度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县政府决策落实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和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府督查工作,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县政府督查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省州县领导重要要求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乡村振兴、产业布局、工业发展、生态环保、民生事业等领域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七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台账管理责任制,采取明查暗访、“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结果,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如实报告和反馈有关情况,对故意欺瞒、隐情不报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县通报。
第五十八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源头、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未经审核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
第五十九条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围绕重大决策、紧盯重大项目、跟踪重大问题,在一线了解情况、谋划发展、解决问题、提升效率。
第六十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机关联系基层,坚持带着问题、带着思路调研,深入实际、求真务实,通过调研服务中心工作、促进科学决策、确保政策落实、实现改革创新。
第十一章 理论学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县政府及各部门各类会议的“第一议程”,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第一时间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州、县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用结合、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应当进一步推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发展成就。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坚持集体学习制度、综合理论学习制度和专项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
县政府集体学习和综合理论学习由县政府领导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项学习在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
县政府集体学习的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重要文件;综合理论学习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综合理论学习一般每年安排2次;专项学习的重点是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经济、科技、金融、文化和生态环保等知识。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学习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县政府学习活动采取印发学习资料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开展。
第十二章 纪律作风制度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树立“施政之要贵在落实”的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做到任务一布置,马上抓落实;工作一部署,马上去推动;工作一完成,马上就反馈。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州党委、政府及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好请示报告,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县政府组成人员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县政府提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先经县政府同意,公开发表文章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应当无条件贯彻落实、坚决执行,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以及不担当、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在落实中画好“路线图”、明确“时间表”、细化“任务书”、压实“责任链”,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以钉钉子精神,履职尽责,确保工作落地见效,争先进位。
县政府领导安排的事项,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上报初步方案意见或者反馈工作推进情况。
第六十八条 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相互沟通协调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当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县政府领导研究审定。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部门领导参加中央或者全国性、省委、省政府或者全省性、州委、州政府或者全州性、县委、县政府或者全县性重要会议活动离开本行政区域的,按照规定报备;因其他事由离开本县的,应当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2天请假并报备。
县政府领导工作日日程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通报。
第七十条 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或者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创新举措,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二)产业发展谋划、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等;
(三)重大项目推进、重大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和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等;
(四)重大行政决策研究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以及属于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受到国家、省表彰表扬嘉奖或者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情况,相关工作在国家、省作经验介绍、交流等;
(六)上级领导、重要客商到来,以及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向国家和省级、州级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工作,提交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八)依法依规需要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始终廉洁从政,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七十二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和省州县实施办法,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规范在外公务活动安排,落实保密规定,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以及接待、调研等事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党的建设制度
第七十五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全面领导,并贯穿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努力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六条 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加强党史学习教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党中央部署的坚决落实。
第七十七条 切实加强县政府及各部门党组织建设,在县委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县政府及各部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抓党建的第一责任人,聚焦党建主责主业,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
政府各部门党组应当自觉接受县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县政府及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同级党组(党委)作出决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履行党员义务,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七十九条 积极稳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县政府及各部门党组织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中央、省州驻祥云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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