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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三鑫合金有限责任公司“5.3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
  • 来源: 祥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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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三鑫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5.3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7日,群众宋某某通过来信向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反映:“2022年5月31日23时10分左右,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任金龙,在车间放灰平台进行布袋放灰作业,用大锤敲打灰仓过程中,因用力不当,导致被反弹的大锤拉拽,连人带锤坠落至地面,导致头部重伤死亡。涉嫌事故瞒报,请核查处理。”。

7月4日,县应急局收到批转的《云南省应急厅人民群众信件详情表》(信件号LX5300002022062767460)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核查。7月6日,祥云县三鑫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县应急局书面提交了《关于“5.31”事故造成任金龙死亡有关情况的报告》。经查,该起事故发生情况属实,事故发生法人单位为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祥云县三鑫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祥云飞龙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

为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于7月15日成立了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祥云县三鑫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提取资料和制作文书、召开事故分析会等进行了依法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事故发生及救援报告情况、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5月31日23时08分,祥云县三鑫公司放灰工任金龙,在浸出渣回收生产氧化锌粉2线车间灰仓3楼脉冲布袋收尘器下方(钢制灰仓及检修吊装口护栏旁),用铁锤敲打灰仓放灰作业时不慎从检修口坠落,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死者基本情况:任金龙,男,56岁,身份证号:5329231966****0714,祥云县祥城镇马军村人)

(二)祥云县三鑫公司有关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赵继红,注册资本500万元,位于祥云县祥城镇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热镀锌合金、铸造锌合金、黄金生产、冶炼废渣综合回收加工销售,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4529922XW)、《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92374529922XW001U)等证照,公司现有职工200人,与从业人员签订有劳动合同、购买了工伤保险。公司目前从事热镀锌、氧化锌粉生产销售活动,共有热镀锌生产线1条(1个车间)、氧化锌粉生产线3条(3个车间),其中浸出渣回收氧化锌挥发系统简要工艺流程为:拌混料(含锌浸出渣等物料、煤、石灰石催化添加剂)→料仓→制粒(机)→回转窑焙烧→含锌烟气→沉降(圆筒沉降仓)→冷却(表面冷却器)→脉冲布袋收尘器→氧化锌粉灰仓预储→卸入货车→出售。

经查,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制,未配置副总经理,设置有车间负责人(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配置有配料工、窑头工、窑身工、杂工、放灰工等,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了相关人员,目前赵继红、杨正国、李芹芳、代聪健、李贵宝、董本林、段体健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制定有《浸出渣回收操作规程、制度、安全操作手册》《2022年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和使用的决定文件》《2022年安全培训教育计划》;落实建立有《2022年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记录台账》(1-6月)《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2022年消防安全演练方案及其图片、评估报告》《特种作业票》(动火、吊装、高处作业)《2022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安全管理台账。

(三)云南祥云飞龙公司有关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杨龙,注册资本9.1亿元,属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西侧,经营范围为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利用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生产电解锌铅镉钴金银铟铋等金属及硫酸生产销售。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40164)、《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9007098440164001P)、《安全生产许可证》(硫酸生产,编号(云)WH安许证字20050127)、《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硫酸厂,证书编号:(大)AQBWⅢ0006)、《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色金属冶炼,证书编号:云AQBYSⅡ201800001)等证照,公司属规模以上企业,成立有多家子公司、分厂等,公司建立有安全环保部及安全巡查小组并配备有相关人员,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各子公司、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配备了相关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有相关记录台账。

(四)祥云县三鑫公司与云南祥云飞龙公司及任金龙关系情况

祥云县三鑫公司与云南祥云飞龙公司为子母公司关系。任金龙为云南祥云飞龙公司职工并签订有《云南省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任金龙被安排到祥云县三鑫公司工作并由祥云县三鑫公司负责工资福利待遇。

(五)事故地点概况

经现场勘验检查,事发地点位于祥云县三鑫公司浸出渣氧化锌粉回收2线车间放灰工段。2线厂房设备为钢架开放式镶嵌结构(生产设施设备与平台通道相互交错连通,现场设施设备有回转窑、布袋收尘器、表面冷却器、灰仓等)。1楼为水泥地面,通过钢制楼梯可到达各楼层平台,楼梯及平台周边设置有钢制护栏。事发点位于3楼平台其中1个灰仓(上大下小的钢制方斗)旁的原检修吊装口(用于吊装检修工具及材料,吊装口长1.2m、宽0.8m,距离地面高5.1m)贯通所有楼层,三楼吊装口四周设钢制护栏(高1m、长1.4m、宽1.3m),且护栏其中1角与灰仓1角紧邻)。

事后公司已及时将护栏切除、吊装口用钢板焊接封堵进行了整改完善。

、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善后处置及上报情况

(一)事发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5月31日16时起任金龙、李永福上中班(8小时,16时至00时),在浸出渣氧化锌粉生产2线车间3楼平台用铁锤敲打灰仓震动进行放灰作业(三楼共设有8个独立灰仓,分两排平行布置,每排4个),任金龙在吊装口旁的灰仓进行放灰作业、李永福在另外的灰仓进行放灰作业。

23时08分,李永福发现旁边任金龙作业的响声突然消失,在走近任金龙作业点未见其人后,并当即下到1楼查看,看见任金龙左侧朝下蜷缩躺在地上无响动、安全帽掉落在旁边,接着李永福电话向当班班长俞标报告;俞标马上从窑头操作室赶到现场,摇动呼叫任金龙但无反应,看见其头部左侧及地面有血迹,立即电话向值班员熊杰报告;熊杰马上赶到现场,并电话向浸出渣车间负责人或厂长(3个车间)杨正国报告,同时杨正国安排熊杰于23时14分打120求救;随后杨正国、2线车间主任代聪健、杨正国助理段体健等工人赶到现场。

23时17分,杨正国电话向云南祥云飞龙公司副总经理普建峰报告,普建峰当即电话向公司法人杨龙报告;23时22分,杨正国电话向祥云县三鑫公司法人赵继红报告。经120医生到场并运到祥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任金龙于23时40分被宣告医学死亡(根据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为救前死亡、高坠伤),同时当晚公司组织安排人员通知家属并开展了善后处置工作。

6月1日,经双方协商,云南祥云飞龙公司代表与死者家属代表签订了《因工死亡补偿协议书》,共补偿支付122万元。后依法为任金龙办理了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支付手续。

(二)事故上报情况

经查,事后祥云县三鑫公司及其法人赵继红、云南祥云飞龙公司法人杨龙未依法按照程序时限及时如实向县公安局、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局、县工信局等相关职能职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事故违法行为。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事发前原有吊装口四周虽然设置有钢护栏但处于正常常开状态(不使用时未做临时遮挡或封堵)仍然存在在吊装检修材料、人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情况下会发生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风险。

2.人的不安全作业行为。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检查,因事发点位无监控设备且其他部位的监控设备未能捕捉到有效视频,同时事发时在场放灰工李永福及其他工人未看见任金龙坠落过程真实情况,根据原吊装口、护栏与灰仓的紧邻布局状态和任金龙的主观作业行为合理分析,按照敲打灰仓放灰作业规程和公司规定,放灰工用铁锤敲打灰仓震动放灰作业时站在钢制楼层底面(地面或平台)上即可,不需要登高作业、且紧邻灰仓的护栏一角不阻碍影响敲打作业,鉴于上述情况,事发前任金龙主观认为登高站立方便用力敲打灰仓壁放灰作业,明知危险而擅自违章违规冒险,导致不慎失重或踩滑坠落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祥云县三鑫公司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1)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执行不到位。公司现有的制度职责规程不能满足实际生产和管理要求,未对原有责任制度适时进行修订完善。(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司编制的事故预案不符合编制导则要求。(3)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制定相应的制度、风险源点红橙黄蓝四级分级管控措施。(4)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不到位。公司在日常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时对教育培训、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责任明确落实不到位。

2.祥云县三鑫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赵继红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法治责任意识不强,虽然有安全员证但不具备足够与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运行、事故报告等工作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责任履行不到位。

3.云南祥云飞龙公司法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龙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组织督促指导子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及其负责人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运行、事故报告等责任不到位。

4.云南祥云飞龙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副总经理普建峰落实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督促指导检查子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及其负责人落实制修订公司责任制制度职责规程预案、事故报告、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运行等责任不到位。

5.祥云县三鑫公司事发车间负责人(厂长)杨正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法治责任意识不强和管理水平能力不足,虽然有安全员证但不具备足够与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组织参与落实制修订公司责任制制度职责规程预案、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运行等责任不到位。

6.祥云县三鑫公司事发车间主任代聪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法治责任意识不强和管理水平能力不足,虽然有安全员证但不具备足够与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组织或参与落实制修订公司责任制制度职责规程预案、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运行等责任不到位。

7.祥云县三鑫公司车间负责人助理、安全管理员段体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法治责任意识不强和管理水平能力不足,虽然有安全员证但不具备足够与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组织或参与落实制修订公司责任制制度职责规程预案、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运行等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之规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四、对公司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调查情况和《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祥云县三鑫合金有限责任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审查情况的复函》(祥检复函〔2022〕86号)意见,没有事实证据表明有关责任人存在故意组织指使安排任金龙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未涉嫌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罪;没有事实证据表明有关责任人存在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等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未涉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查,任金龙、赵继红、杨龙、普建峰、杨正国、代聪健、段体健、祥云县三鑫公司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行为依法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情况,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关人员和公司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任金龙,男,56岁,死者,祥云县三鑫公司事发时放灰工。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违反公司及高处作业规定,明知危险而擅自盲目冒险攀爬护栏作业,对事故发生死亡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赵继红,男,57岁,祥云县三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根据事实证据情况,领导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公司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行为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之规定。

鉴于赵继红接报后及时上报普建峰、杨龙并组织开展救援、善后处置、事故隐患整改、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诚恳,但事故发生及其瞒报行为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处以赵继红2021年年收入21.9949万元的80%合计17.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杨龙,男,57岁,云南祥云飞龙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厂的全面工作。根据事实证据情况,领导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子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及瞒报负有上级领导连带次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之规定。

鉴于杨龙接报后及时组织开展救援、善后处置、事故隐患整改、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诚恳,但事故发生及其瞒报行为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处以杨龙2021年年收入27.60万元的70%合计19.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普建峰,男,46岁,云南祥云飞龙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环保、项目等工作。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分管领导组织督促指导检查子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上级分管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项之规定。

鉴于普建峰接报后及时上报并组织开展救援、善后处置、事故隐患整改、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悔错态度诚恳,但事故发生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处以普建峰2021年年收入32.6399万元的30%合计9.7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杨正国,男,47岁,祥云县三鑫公司浸出渣回收氧化锌粉生产车间负责人(厂长)、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车间直接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处以杨正国警告、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代聪健,男,47岁,祥云县三鑫公司浸出渣回收生产氧化锌粉2线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车间直接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处以代聪健警告、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段体健,男,30岁,祥云县三鑫公司浸出渣回收生产氧化锌粉生产车间负责人(厂长)助理、安全管理员。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车间直接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处以段体健警告、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祥云县三鑫公司,事故发生法人单位。根据事实证据情况,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规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之规定。

鉴于祥云县三鑫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善后处置、事故隐患整改,但事故发生及其瞒报行为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规则,建议由县应急局处以祥云县三鑫公司1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第(二)至第(八)项处理建议,由县应急局合计处以相关责任人及公司208.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查,对云南祥云飞龙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负有行业属地监管职责的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应急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卫健局等主要重点职能部门已依法按职责履行了监管职责,没有发现存在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情况,为督促各相关部门人员加强改进综合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建议由县安委办对负有属地综合监管职责的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光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李义进行约谈,并适时将约谈材料归案存档。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升法治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法治责任意识,坚决落实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一是云南祥云飞龙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有关责任人要深刻汲取惨痛教训,坚持安全发展、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红线,借公司改革治理契机,理顺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落实关系体系,严禁由母公司越权代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行业领域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认真查找公司及全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还存在的问题不足和差距,切实及时整改完善。二是加强全员安全生产等方面法规、安全知识技能、制度规程、事故应急处置等的教训培训考核,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确保全员安全责任落实规范到位,并及时如实建立培训考核档案。三是祥云县三鑫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权利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法建立完善明确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聘请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并健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职责规程、事故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等责任体系,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到位,并及时建立安全管理记录台账档案。四是祥云县三鑫公司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运行取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评审培训备案演练、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标准化13个一级要素进行创建运行,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对风险点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并采取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层层压实公司、车间(厂)、班组及全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达标、车间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全员达标,实现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本质安全的长效机制。五是要求祥云县三鑫公司按照县应急局、财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检查发现问题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全面彻底整改各项问题,并及时将整改完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告县应急局、财富工业园区管委会,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公司各层面各环节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并层层督促及时按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档案。六是云南祥云飞龙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要深刻汲取此次瞒报事故教训,引以为鉴,依法认真组织对法规规定的事故报告处置进行学习,建立完善突发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制度流程职责,并加强全员教育培训,确保事件发生后依法处置,杜绝迟报、漏报、谎报、不报或瞒报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综合监管,提升法治化服务水平。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卫健局、县工信局等对云南祥云飞龙公司、祥云县三鑫公司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安全”等要求,认真宣传贯彻督促指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和队伍人员培训建设,提升履行综合安全监管法治业务水平能力,要针对集中建园和涉及企业数量行业领域专业多杂的情况,采取部门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购买专家服务专业检查指导等有效手段,严肃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精准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各项主体责任,并取得更大实效,努力构建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

祥云县人民政府

祥云县三鑫合金有限责任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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