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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 来源: 下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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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案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我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20号)、《祥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1.4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4.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影响省道、县道、道、村道正常通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1.4.2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直接影响省道、县道、道、村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3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省道、县道、道、村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及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水库、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下庄镇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长任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长任副指挥长。指挥场所办公室设在政府党政办。成员单位由自然资源所、水保站、派出所、财政所、民政办、安监办、农科站、卫生院、林草站、卫生院、中心校、规划办、项目办、公路养护所、应急办、市场监管所、安监办、武装部、环保办、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一)人民政府: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后,立即启动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负责成立村委会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二)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详查、排查;负责对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进行调查、认定;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三)规划办: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各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各村和相关单位监测、处置灾区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组织指导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四)水保站:负责水务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应急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水务范围内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水务工程设施和供水工程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安全。

(五)公路养护所:负责交通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排查、应急和治理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输力量,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六)项目办、财政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审批和资金计划下达。根据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安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拨付。

(七)中心校(中学):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工作,组织在校师生在地质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妥善解决受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分工组织落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

(八)武装部、安监办、应急办、党政办: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协调应急救援衔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救援;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党委、政府有关决定事项。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联合自然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九)文化站:负责指导文旅场所、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十)民政办:负责给予因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

(十一)林草站、农科站: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区域内森林、农田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对林地、农田造成的影响,上报相关部门。

(十二)卫生院、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派出所:协助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供电局所:确保通信、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畅通;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通信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十五)环保办:负责对灾区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灾害后评估调查,并上报相关部门。

(十六)村委会:发生灾害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离人员,向指挥部汇报。

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工作。

2.2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成员单位抽调。

1)贯彻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

2)及时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提请指挥部启动、终止级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4)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对外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救援、应急处置等信息。

5)指导、协助各村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应急资源调查,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2.3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村委会参照指挥部设立相应的村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自然资源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4)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3.1.2监测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村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实施动态监测。

2)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村委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自然资源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每年汛期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建设、公路养护、水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由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5)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6)预警信息的调整

人民政府结合预测气象信息和地质环境条件,适时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党委、政府报告灾情险情。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3)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村委会应立即向党政办及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4)发生较大地质灾害,事发地村委会应立即向党政办及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

5)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事发地村委会应立即向党政办及指挥部报告,力争口头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获悉地质灾害线索后,要及时、主动、全面调度核实,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报告要求立即报告,同时将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一并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及时续报重要进展情况。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终报。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后,按照国家、省和州、县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

6)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3.2.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党委、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

1)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Ⅱ级、I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指挥部应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

Ⅱ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督促并指导村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宣传部;组织或配合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2)事发地的村委会在指挥部的指挥下,根据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采取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3)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3.2.5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指挥部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3.2.6响应升级(扩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党委、政府,由党委、政府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镇或地区的,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党委、政府,由党委、政府协调周边镇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管理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党委、政府报上级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7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社会救助

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3.3.4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4监督管理

4.1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指挥部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4.2宣传教育

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3培训

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

指挥部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灾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5责任与奖惩

5.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5.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预案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办、自然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6.2预案实施

预案使用年限为五年,若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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