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隶属于县级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二、办理依据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实施机关
祥云县安应急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备案。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祥云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祥云县祥城镇龙岗路1号)
办事窗口:祥云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乘车方式:可乘2路、8路等公交车到龙翔公园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
原件(收取) |
纸质 |
1 |
|
2 |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
复印件(收取) |
纸质 |
1 |
|
3 |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档 |
原件(收取) |
纸质 |
1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10日,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5日;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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