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在防灾减灾救灾和保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县应急管理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和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一是明确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责任。根据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及时将救灾资金分解下达到受灾乡镇和救灾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审批、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有效发挥救灾资金的作用。
二是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检查。通过查阅资金拨付凭证、项目实地检查、入户调查核实等方式,适时监控救灾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对救灾资金使用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或乡镇,采取发督促函等方式,要求项目单位或乡镇认真查摆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支出。对少数短期难以实施或实施进度过慢的项目,按程序重新调整安排使用。
三是加强救灾资金绩效评价。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认真做好救灾资金支出账务核算、基础资料收集、项目台账登记等基础工作,扎实推进救灾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全覆盖,并加强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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