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热情接待每位办事群众;同时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负责的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知识。
第二条 办事群众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时,对办事群众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办事群众更正。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办事群众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告知群众。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群众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推诿;如果办事群众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办事群众带到相关窗口或热情指点有关窗口所在的位置。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本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流程、样表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办事群众查阅。
第六条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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