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搞好地震应急工作,使本单位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演练指南》,结合县供销联社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应急机构体系
地震灾害临震发布以后或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县供销联社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成立县供销联社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供销联社党组书记、主任担任,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华源公司副总、基层供销社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即抗震救灾组织宣传组、治安保卫组、交通运输和生活物资供应组、抢险救灾和恢复建设组。
(一)组织宣传组主要职责
组织宣传组组长由县供销联社分管副主任担任,县供销联社行政办公室人员为成员。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2.及时传达贯彻各项命令,并督促检查各项命令的落实情况。
3.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负责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救灾进展情况。
4.负责对外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5.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6.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7.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系统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8.宣传抗震救灾工作中典型事迹与模范人物,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9.负责地震应急机构体系的人员配置,提出对干部的奖惩及临时任免意见。
(二)治安保卫组主要职责
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主任担任,县供销联社监事会办公室人员和华源公司市场发展部人员为成员。
1.在地震发布后或地震发生后,及时组织与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2.当地震发生后,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紧急防范措施。
3.积极配合职能部门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水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三)交通运输和生活物资供应组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组组长由县供销联社分管副主任担任,县供销联社经合股人员和华源公司财务统计部人员为成员。
1.在临震应急期间,做好运输车辆的准备工作及救灾储备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2.地震发生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抢修被毁道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受灾人员的疏散。
3.组织、协调、疏散伤病人员。
4.在临震应急期间,做好应急资金、物资、食品的储备工作。
5.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队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调动救灾储备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7.积极组织灾区的转移、安置与恢复重建工作。
(四)抢险救灾和恢复建设组主要职责
抢险救灾组组长由县供销联社主要领导担任,县供销联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股人员和华源公司行政人事部人员、基层供销社主任为成员。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术训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迅速组织队伍奔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4、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群众进行有秩序的疏散,特别要注意做好妇女、儿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5、地震发生后,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
6、配合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7.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普查房屋等建筑物的损毁情况。
8.提出重建计划,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9.积极争取外援和筹措资金。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各企业在15分钟内向县供销联社办公室汇报灾情,之后每隔半小时向县供销联社办公室汇报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供销联社办公室每隔1小时向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三、中等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中等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工作组成员迅速到位,按照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救灾工作。
迅速向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四、临震应急反应
(一)县供销联社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
(二)各工作组立即行动起来,确保通讯畅通,集结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战斗。
(三)积极储备救灾资金、物资和食品。
(四)保证供电的畅通。
(五)加强全系统的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供销联社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发布,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为了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期间因人事变动职责由新人员自动接替。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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