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乡2023年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乡村两级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全乡森林防火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处理办法,确保迅速科学安全高效地扑灭森林火灾。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东山乡境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和处置。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东山乡人民政府根据全乡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设立东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的森林防火工作。
东山乡林草站负责全乡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东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东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其他相关站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制定联防章程,实行信息共享,联防互动。
第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村委会支书、主任是处置本村行政区域内突发森林火灾的第一责任人,各村民委员会发生的森林火灾,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扑救。
(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在森林防火期,各相关站所、各村委会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物资准备工作,应急情况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三)以人为本,安全扑救原则。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思想,把安全扑火放在第一位,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需要组织群众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处置森林火灾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环环紧扣,做到应急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效果明显。
第二章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应急处置机构。东山乡人民政府成立东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由乡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的领导、乡武部长任副指挥长,乡党政办、林草站、武装部、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公路养护管理所、水保站、中心校、乡纪委等部门为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指挥所在东山乡林草站。
第九条 应急处置机构职责。东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制定和批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监督、检查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乡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乡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指挥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统一协调公安民警、消防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东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职责:贯彻落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决定和批示;制订、修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各村委会和相关站所对预案的执行;组织森林防火先进技术推广,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乡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森林火灾气象和高火险红色森林防火警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负责查看火情,保持与火灾发生地的通讯联系,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火势动态、森林分布、林相、树种、林分结构、地形地貌情况,及时向乡政府或指挥长报告重要情报和建议,起草上报森林火灾各类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负责扑火工作的情况汇总上报和森林火灾文件的归档。
东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扑救较大森林火灾和交通工具、扑救队伍、扑救物资的调度。
林草站: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充分发挥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好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的预算、使用,管理,当好指挥部的参谋和助手,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火灾发生地的领导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反馈火场进展情况,提出扑救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有效地控制火势发展。
乡武装部:负责对乡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组织管理、森林防火扑火技术培训;根据森林火灾扑救的需要,组织乡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及民兵投入扑救工作。
派出所:负责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森林火灾扑救期间,协助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司法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警、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财政所:负责森林防扑火资金的预算、拨付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扑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政办: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等工作,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及相关生活物品的供应工作。
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救护,做好灾后紧急药品支援和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公路养护管理所:负责通往森林火灾发生区的临时公路的修建,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并及时调配车辆运输扑火物资和扑火队员等。
水保站:负责收集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根据天气情况,协助上级有关部门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中心校: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负责做好对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负责组织中小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疏散、撤离和转移安置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乡纪委: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对相关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第十条 森林火灾预警、监测。我乡的森林防火期为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时7个月,戒严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在森林防火期或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各村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林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进行巡护,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对高火险天气,要组织力量全天候巡护,密切注视林区火情动态,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要立即组织处置,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火情监测范围广的地区设立瞭望台和监测哨,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在防火戒严期,林草站、各村民委员会、林地林木经营者要组织人员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巡逻,发观火灾隐患或火情要及时组织处置。在接到高火险天气警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加强林区和重点地区、重要部位的进行巡护。
第十一条 森林火情信息报告。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当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110指挥中心,12119森林火灾专线电话或向乡人民政府、林草站、村民委员会等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扑救。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实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森林火情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制度,各村委会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由各村委会上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再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预警支持系统。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有线和无线网络,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第十三条 预警级别与发布。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全乡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级、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全乡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级、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全乡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级、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风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全乡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级、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全乡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级、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全乡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级、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接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和通知各村委会,并报乡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预警预防行动。根据Ⅳ、Ⅲ、Ⅱ、Ⅰ四个级别,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分别发出预警响应机制,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村委会应立即作出响应。
Ⅳ级预警: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Ⅲ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Ⅱ级预警: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应当到责任区进行督查,检查责任区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物资储备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地区的巡护情况,帮助责任区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责任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Ⅰ级预警: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人民政府或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及时向各村委会和全社会发布森林防火高火险天气红色警报,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第四章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Ⅳ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Ⅲ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林火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Ⅱ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林火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Ⅰ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发生在乡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林火持续8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火势蔓延或者直接威胁集镇、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水源林保护区的森林火灾;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乡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行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蔓延趋势和火场周边情况,分Ⅳ、Ⅲ、Ⅱ、Ⅰ四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行动。
Ⅳ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村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指挥所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经纬度)、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树种、林相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乡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场一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Ⅲ级森林火灾: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火场指挥应急救援上作,负责做好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调度以及火场扑火群众的组织、协调、调度。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援。
Ⅱ级森林火灾:在保持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的领导指挥,做好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森林火灾:在保持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的领导指挥,做好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的指挥与扑救
(一)火场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观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方案,包括扑救森林火灾的措施,向扑火战区下达扑火命令。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4.掌握森林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负责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余火,派人看守火灾现场,指定火场看守责任人,明确看守责任,严防余火复燃。
(二)火场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扑火战区指挥员必须执行火场一线指挥部的命令;全体扑火人员必须执行扑火战区指挥员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严禁越级下达扑火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各扑火战区指挥员和扑火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指挥坚持一人指挥、一人发布命令。严禁多人指挥,多头发布命令。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或者分散的情况下,火场前线指挥部可将火灾观场划分若干战区,明确各战区指挥员及其职责,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员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根据本战区火灾发展情况和地形、地势、林种、树种、林相、可燃物及林火蔓延情况,灵活制定扑火方案,人员调配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并报告火场前线指挥部批准。
(三)森林火灾扑救原则
1.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火场指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森林部队、武警内卫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应急处置
1.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2.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如果发生扑火人员受伤或被困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并将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及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3.当森林火灾蔓延快,又不利于扑救时,应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4.在森林火灾扑救中,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5.在森林火灾扑救中,根据实际需要和确保扑火交通安全畅通,可以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交通安全秩序。
6.在森林火灾扑救中,根据扑火需要,可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但一般情况下要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的村委会和林权所有者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观场,明确火场看守责任人和看守职责。在确认余火全部熄灭后,报扑火前线指挥部,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观场余火已彻底扑灭,经批准后,撤出看守人员,报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需向社会发布的森林火灾信息,必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都办公室审核把关。新闻媒体记者赴火灾现场采访,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五章 森林火灾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队伍保障。在森林防火期,乡人民政府组建森林消防应急分队;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民兵或青壮年为骨干组建季节性半专业扑火队。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必须根据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实际,加强对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队员的扑火实战能力和火场避险能力,逐步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和扑火战斗力。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村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村委会向指挥所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乡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扑火队伍增援本着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当时森林火灾级别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需要调动县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森林火灾的,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乡人民政府同意,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根据县财政局的安排部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争取每年筹措应急处置经费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前,乡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预防和突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以及扑火力量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的扑火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应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调配、使用、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 通讯保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应加强森林防火通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实际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以有线电话、移动电活,无线电台、地理信息系统等为主的森林防火指挥、通讯网络,确保火场应急通讯畅通,反应迅速、信息准确,指挥灵活、稳定可靠。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保障。乡扑火应急分队的运输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由火灾肇事者支付,火灾肇事者无力支付或支付不足部分的,由发生火灾的林权所有者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权所有者无力支付的,由村委会支付。调动非林权所有者村民委员会应急分队或群众支援森林火灾扑救的运输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所需经费由火灾肇事者支付,火灾肇事者无力支付或支付不足部分的,由发生火灾的林权所有者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权所有者无力支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保障。东山卫生院应协调有关医疗部门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抢救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森林火灾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应急调度方案。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启动医疗救护预案,若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调动医护人员赶赴火场开展救治工作,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乡财政支付。
第六章 灭后处置
第二十六条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火灾发生地的村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乡人民政府将积极配合各村委会做好灾民、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好因处置森林火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水保站、林草站根据相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对火烧迹地,林草站应及时组织做好火烧迹地清理和植树造林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并对林权所有者发出造林绿化通知,限期完成火烧迹地恢复造林。对因火灾造成住山户、村庄房屋、重要设施损毁的,乡民政办应配合乡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火灾损失财产处置。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火灾扑救结束后,财产完好无损的,由发生火地村民委员会及时返还;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应及时组织修复或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扑救森林火灾的费用支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支付,火灾肇事者无力支付或交付不足部分的,由发生火灾的林权所有者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权所有者无力支付的,由各村委会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支付,火灾肇事者无力支付或支付不足部分的,由发生火灾的林权所有者按有关规定支付,林权所有考无力支付的,由各村委会支付。
第二十九条 灾害调查评估。森林火灾扑灭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火物资消耗、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火灾评估结束后,应写出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分别报送乡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七章 森林火灾应急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预案评估。乡森林防火指挥根据实际需要,每5年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综合检查评估应急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完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预案演练。在森林防火期,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村委会要结合森林扑火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开展实战演练,在森林火灾扑救中严格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展开扑救工作;在实战中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实战中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在森林防火期,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站所和各村委会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各级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指挥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处置。应对森林火灾的能力、增强预案的实效性。
第三十三条 奖惩。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灾和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应急处置预案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应急处置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同时废止。
(二)严格规范查勘定损。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火灾保险案件查勘定损操作暂行办法》,准确无误的查勘定损。严防骗保时间的发生,严厉惩治故意纵火犯罪。
(此件删减后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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