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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4日
  • 来源: 祥云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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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完善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大理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理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祥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祥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发生的对祥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不包括县城区域发生的森林草原(县城区域中已改变土地性质的山地、草原上的林木、枯草)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必要时可报请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可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祥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县级应急预案,乡镇级应急预案,旅游风景区、水源林保护区、林场、草牧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为预案提供支持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组成

1)祥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祥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是祥云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祥云县人民政府应对较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对全县指导性,由祥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抄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2)乡镇、林场、草牧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乡镇、林场、草牧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是各乡镇、林场、草牧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应对本辖区、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而制定的工作方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防火办在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预案过程中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明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所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行动方案是参与森林火灾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组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自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场、草牧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相关力量扑救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

3.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自灾委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商分析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提出森林火灾综合防控方案、救灾方案及建议;收集、上报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协调、督促各乡镇、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重要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县自灾委及县森防指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承担县委、县政府、县自灾委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林草: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日常防相关工作;部署安排、指导并督促各乡镇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巡查检查、宣传教育、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整改工作:承担早期火情收集上报、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做好县级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及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按照省州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灾保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配合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好行业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县公安局: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抓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的训练;组织调动所属指战员积极参与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并确保扑火安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林区及邻近的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严防山火进村、进城,造成二次灾害。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3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县森防指统一指挥下,相应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市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请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灭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所在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坚持“三先四不打”的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县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本乡镇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防灭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防灭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调动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请求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地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防指报告县应急委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调动兵力增援。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预警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预警发布

由县森防指组织,应急部门、林草部门、公安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林火监测预警机构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县森防指向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同时,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村组、自然保护区、林场、草牧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5.2.3预警响应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防灭火准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防灭火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及其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县专业防灭火队伍靠前布防,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预警地区乡镇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专业防灭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灭火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县级、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当地政府及时发布防灭火戒严令;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半专业防灭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各级人民政府要预先通知并组织准备好各类应急扑救人员,事先准备好必备的灭火装备和给养,确保接到灾情命令后,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增援扑救。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信息报告

5.3.1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森防指办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置并向同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县林草局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自灾委和州森防指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水源林保护区、水目山、天峰山等重要部位和城市面山、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的森林草原火灾;

(5)跨县(市)行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大理基地飞机进行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州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县森防指组织行业部门和基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报请县森防指调动毗邻乡镇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调动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公安民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防灭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灭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以专业指挥为主,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防灭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灭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灭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灭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防灭火队伍方可撤离。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继续组织扑救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组织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5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乡镇交际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同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森防指报告;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调动县级专业扑救力量进行扑救,预告县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督促指导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4)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信息和天气实况服务,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协调指导县内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

(4)发生在县(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8)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需要派出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成的县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森防指报告;

(3)县森防指办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县自灾委办公室,由县自灾委梯级调动全县专业、半专业防灭火队伍、应急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4)县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15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4)发生在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5)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成立赴火场前线指挥部,并启动综合调度组、扑救协调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等工作组,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迅速成立县级灭火前线指挥部,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并担任“前指”指挥长,组织前指所有参战队伍指挥员,拟定扑救方案,协调有关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下达扑救任务;

(2)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县自灾委及时协调调派其他县(市)专业防灭火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7)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5人以上的,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县级灭火力量严重不足,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自灾委提出建议,由县自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在做好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州森防指联合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6.3.4.2.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县自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自灾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州自灾委调派专业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灭火,由火场前指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灭火任务;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继续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由政府新闻机构联合森防指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由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也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6.4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和通知相关乡镇,同时做到逐级上报。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根据《大理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祥云县属级火险县,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地方专业防灭火队,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也必须按要求分别组建不少于20人、15人的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县、乡镇、村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成员单位、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伍,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资金保障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年度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同时,各级财政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和航空飞机扑救地面保障经费,确保应急需要。

7.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协调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大理基地增援;需要跨护区、跨州调动航空消防飞机以及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飞机增援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再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按程序办理。

7.4物资保障

县级、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请求当地政府同意,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同时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督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灭火机具和灭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可请求州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可请求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后期处置

8.1调查评估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森防指办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8.2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党委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灭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县森林防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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