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政办发〔2023〕11号
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培育梯度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和《云南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骨干中坚企业、行业领航企业为代表的优质建筑企业,发挥优质企业领头雁、排头兵作用,促进全县建筑产业发展跃上新台阶,充分发挥其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富民产业作用,实现“建筑业大县”向“建筑业强县”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祥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培育梯度库(以下简称“梯度库”)是监测我县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为研究制定我县建筑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纳入祥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培育梯度库(以下简称“入库”)的企业须是在祥云县内注册、符合入库条件的建筑企业。
第四条 祥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培育梯度库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并统一制发入库证书。
第五条 培育梯度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申报审核一次。申报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即入库。在库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立即移除梯度库,同时废止并收回入库证书。
第六条 在库企业在企业资质资格申报、项目评优评先、金融信贷融资、企业培训等方面可获得优先服务。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入库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是近三年建筑业总产值年平均不低于2000万元);
(三)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在建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积极创先争优。两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四)企业未发生欠税、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填报企业信息准确真实,且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国家、省州统计部门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相关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3份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数据信息、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征询纪检监察、公检法司、税务、人社、应急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式结束无异议,即纳入梯度库,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培育梯度库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申报通过审核后,获得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制的“祥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证书”。
第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年度审核更新梯度库,并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为监测跟踪企业的发展,梯度库中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换发“祥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证书”,审核不通过的,公告证书失效,企业移除梯度库。
第十二条 在库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注册地变更,应在两个月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申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培育梯度库中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在库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发现即从梯度库中移除,废止并收回证书。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以及发生触犯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上一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B级以外的企业。
第十四条 参与审核入库企业申请材料的各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应履行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对在库企业实行领导挂钩服务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
第十六条 支持在库企业发展,积极向进入祥云县的央企和大型国有企业推介,促成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支持县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在符合相应资质资格的条件下,优先依法发包在库企业。
第十八条 加强优质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条件的在库企业,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探索支持在库企业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祥云县建筑业优质企业培育梯度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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