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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交运集团祥云分公司 祥云市内公交公司 祥云汽车出租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0日
  • 来源: 祥云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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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职

责和内容,适用于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

一、术语

1.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息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息。

3.重大事故隐患范畴: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

(3)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5)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

(7)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安全门检。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

(10)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或未落实。

(11设备、机具未定期检测检验。

(12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执行不到位。

(13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不落实。

(14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

(15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或驾驶人不安全行为风险分级管控标准中的红色风险级别。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内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对事故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提供保障,监督落实。

2.负责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制度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明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2.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3.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4.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5.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6.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7.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二)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1.日常排查:公司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排查范围整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

2.专项排查:专项排查是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是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二是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三是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

3.定期排查:隐患定期排查是由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

4.公司指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应当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形成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息,应当确定隐患等级,形成隐患清单。

6.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隐患整改

1.对排查出的隐患,应急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整改完成后,应由各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

2.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整改技术方案和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4.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各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各单位成立的隐患整改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各二级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整改验收应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5.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各单位应当将验收结论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报备申请材料包括: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及整改方案;重大隐息整改过程;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验收报告及结论;下一步改进措施。

6.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各单位应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四)重大隐患报备

1.重大隐患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原则,公司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的完整性。

2.重大隐息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

(2)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

(3)可能导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

(4)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5)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

(6)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7)述第4、5、6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

3.重大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隐息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

(五)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

1.公司要结合各自管理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编制《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清单》,选择合适的排查机制和排查项目,运用正确的排查程序,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开展排查。记录参照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执行。

2.针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闭环记录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清单》上,并逐月统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台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单独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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