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工作建议 |
文稿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祥城镇人民政府 |
无 |
1.公益性公墓在运营过程中,管理人员工资如何支付需明确;2.明确公墓需设置主入口,其余区域要相对封闭,放收和其他因素导致管理困难;3.镇村无财力投资建设,为解决资金问题,是否由县级制定标准,允许公职人员付费葬入,既缓解后续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又解决公职人员葬入公益性公墓的矛盾。 |
1.第1条已采纳。 2.第2条未采纳(原因:公墓入口设置及区域管理主要由乡镇根据实地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可在后期各乡镇制定管理办法中明确)。 3.第3条未采纳〔原因:违背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 “第五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之规定〕。 |
2 |
云南驿镇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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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沙龙镇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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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下庄镇人民政府 |
无 |
1.建议第六条 有林地(改为:国有林地、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建议删除);2.第十二条 建议删除报民政局,由民政局会同按相关规定联合审核,审查结束后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3.第十四条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建议单人墓,双人墓占地面积有所区别) 石材用料原则上采用深色石材(建议统一标准)。4.第十六条 (二)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乡镇无资金来源,建议删除)(三)村(居)委会自筹资金(村居无资金来源,建议删除)(五)已建成的公墓、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遗留问题由县级解决(新增)5.第十八条 增加委托村(社区)管理;6.第二十一条 增加待遇纳入财政统筹解决或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第二十四条(十一)全县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建议改为要进入)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公益性公墓;(十二)夫妻双方一方是非财政供养人员,另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人员先亡故的,在经营性公墓安葬,财政供养人员后亡故的,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合葬。(建议:在本辖区经营性公墓未建成之前,可允许财政供养人员带头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收费标准按经营性公墓标准收取)7.第二十八条 增加如上级补助和财政资金不到位,给予乡镇一定定价自主权,以满足公益建设的基本投入。8.第二十九条 建议删除 财政供养人员后亡故的;9.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建议修改为县民政局)具体(建议修改为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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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修改意见已采纳。 2.第二十四条部分采纳;已采纳部分:(十一)全县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建议改为要进入)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公益性公墓;未采纳部分为:建议:在本辖区经营性公墓未建成之前,可允许财政供养人员带头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收费标准按经营性公墓标准收取)〔原因:违背了《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民发〔2019〕66号 第四部分第二条“五个严禁”中“严禁国家国家公职人员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之规定〕。 3.第六条未采纳〔原因:违背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在耕地、有林地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之规定〕。 4.第十四条未采纳采用《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民发〔2019〕66号 第三部分:墓区及道路标准: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墓碑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 5.第十六条未采纳〔原因:违背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 “第五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之规定〕。 6.第二十八条未采纳,〔原因:《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406号)要求,将我县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各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并适时调整执行。〕 7.第二十九条未采纳〔原因:违背了《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民发〔2019〕66号 第四部分第二条“五个严禁”中“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之规定〕。 |
5 |
刘厂镇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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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禾甸镇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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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淜镇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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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米甸镇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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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鹿鸣乡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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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山乡人民政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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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发展改革局 |
无 |
建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关于将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相关文件(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大发改价格〔2022〕406号)规定,对涉及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和维护管理费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按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和维护管理费两项分别阐述。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依据成本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和村民承受能力,按非营利确定;维护管理费按当地实际维护管理成本加合理利润核定。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政府出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前,暂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可在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村民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
未采纳〔原因:1.该建议前半部分(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依据成本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和村民承受能力,按非营利确定;维护管理费按当地实际维护管理成本加合理利润核定。)属于政府定价或是政府指导价在定价过程中的程序范畴,《办法》未涉及该部分内容。2.后半部分(在政府出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前,暂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可在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村民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该《办法》出台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关于将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相关文件(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大发改价格〔2022〕406号)后,所以未采纳〕。 |
12 |
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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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林草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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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财政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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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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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司法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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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市场监管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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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水务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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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文旅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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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民宗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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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人社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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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审计局 |
无 |
建议管理办法结合祥云县实际,试行为1年或2年,明确试行期,期满后再修订。 |
部分采纳,试行为1年或2年修改为3年的说明:原稿第39条,无“有效期三年”字样,经采纳该建议后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以上限3年为有效期。 |
23 |
县住建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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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交通局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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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下庄镇下庄社区 |
无 |
1.第二章 第十六条 (三)村(居)委会自筹资金(村居无资金来源,建议删除)(五)已建成的公墓、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遗留问题由县级解决(新增) 2.第二十一条 增加管理人员待遇纳入财政统筹解决或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 |
1.第二十一条已采纳。 2.第十六条未采纳〔原因:违背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 “第五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之规定〕。 |
26 |
下庄镇沐滂村 |
无 |
1. 第一章第十二条 在选用建公墓用地时,不可避免的占用林地时,相关部门应进行协调。 2.第二章第十六条免去村级筹资,由于村级资金来源有限,保村级正常运转困难,筹资难度较大。 |
1.第十二条未采纳〔原因:违背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在耕地、有林地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之规定〕。 2.第十六条未采纳〔原因:违背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第五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之规定〕。 |
27 |
社会大众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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