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政办发〔202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
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祥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3 预报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2 Ⅱ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Ⅳ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措施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8 抢险救灾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供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物资保障
5.10 资金保障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灾后重建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以上、以下及大于、小于的含义
7.3 编制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生效时间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2:XXX“X·X”XXX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3: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4:县防汛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指示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祥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理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祥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充实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祥防汛指〔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2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透水、垮坝,河堤管涌、决口,水闸闭死、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5.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
1.5.3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5.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5.5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统筹防汛和抗旱工作,做到因地、因人而治,适时做好水资源调度管理,实现防洪安全与水资源利用最大化结合。
1.5.6 坚持人水共生,加强生态保护,规范合理控制人为因素对水环境的影响,科学高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7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及其办公室和乡镇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祥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1.1 祥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祥云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指,在县委、县政府和州防指指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云南祥云经开区管委会、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能源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林草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审计局、广电祥云分公司、县民族宗教局、县物流园区管委会、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祥云公路分局、县地震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滇引办、大理祥云供电局、高铁祥云站、祥云西站、电信祥云分公司、移动祥云分公司、联通祥云分公司。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洪、旱灾害发生后,视响应级别成立XXX“X·X”XXX(地名+日期+灾名)救灾总指挥部(后方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成立前方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以及XX乡镇XX灾害现场指挥部或县XX灾害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具体洪、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该次抗洪、抗旱救灾结束后,该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2.1.2 工作职责
2.1.2.1 县防指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不代替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一般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州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1.2.2 县防汛办职责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协调、督促各乡镇、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县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统筹协调防汛抗旱重要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协调、调度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收集、上报雨情、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主体,按照职能和分工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通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各级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洪(旱)救灾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及情况汇总,指导做好抗洪(旱)救灾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配合县防汛办开展抗洪(旱)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和部门支援抗洪(旱)救灾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完成抗洪(旱)救灾工作。
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汛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县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灾情统计、发布,指导、配合做好遭受洪涝及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江河、湖(库)运行安全,制定水利工程及河道、水库的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并做好日常防御工作,督促做好重点河道、水库防洪调度及水利工程日常维修、水毁工程修复,做好山洪灾害的防治及山洪灾害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和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配合编制、修订县级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好行业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计划的拟定和调配;承担水情收集、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和防御洪水、抗旱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研判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开展灾区具体搜救、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任务;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排险、排危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测、会商等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气象服务;及时发布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和防雷、防雹等影响天气作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盗窃、破坏防汛抗旱物资及设施的犯罪行为;协助防汛部门做好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为群众送水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云南祥云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云南祥云经开区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云南祥云经开区企业的防汛抗旱预案;掌握云南祥云经开区企业的防汛抗旱情况;督促云南祥云经开区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云南祥云经开区企业的防洪安全,及时收集、汇总上报云南祥云经开区企业的洪涝干旱情况;负责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及善后工作。
县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物流园区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物流园区企业的防汛抗旱预案;掌握物流园区企业的防汛抗旱情况;督促物流园区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保障物流园区企业的防洪安全,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园区企业的洪涝干旱情况;负责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及善后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编制较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行使对灾区电力、煤炭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收储、轮换、调拨有关应急救灾物资;负责水旱灾民的粮食、食品供给和灾区市场供给平稳管理,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保持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资金,与县防汛办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急需时县级防汛抗旱救灾经费的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城区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区防汛抗旱预案;负责城区防洪工作,做好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和各项防洪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城区防汛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参与抗旱保民生工作;负责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损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重建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城镇燃气供气保障工作。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防汛抗旱预案;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落实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防治工作,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影响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下水勘查与利用,保障抗旱应急供水,对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负责因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洪涝、干旱受灾等情况,指导灾区动物疫情防控和生产自救工作;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协调抗洪、抗旱所需的农业救灾资金和物资,研究制定扶持灾区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修复、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工业企业防汛抗旱预案;掌握工业企业的防洪抗旱情况,督促工业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工业企业的洪涝干旱情况;负责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及善后工作;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做好灾区通讯、网络等重要保通管理工作。
县能源局:负责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防汛抗旱预案;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重点度汛工程的用油、用电保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教体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负责配合属地政府落实相关学校设施作为度汛临时避险场所;组织排查学校防汛抗旱安全隐患,做好学校防汛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组织开展危险校舍解危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统一调控师生分流、转移和停课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及交通系统的行业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涵的修复,保证防汛抗旱道路畅通;负责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及重点度汛工程的物资运输,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负责民用运力、抢险救灾机械的动员,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及抢险救灾机械调用的补助补偿。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防汛抗旱医疗救治工作预案,灾害发生后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积极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心理咨询救助等工作,及时救护、安置伤员,严防灾区发生传染病流行、扩散;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物品和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救灾期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洪旱灾害抢险救援中发生的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对在洪旱灾害抢险救援中牺牲的按规定申报烈士。
县林草局:负责抓好林区、新造林地和苗圃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林业和草原的洪涝、干旱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协调防汛抗洪和抗旱所需木材物资的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款物募捐,并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做好因灾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遗体DNA鉴定工作;协助做好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监控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旅游景点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汛期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
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管及审计,充分发挥防汛抗旱资金的使用效益。
新闻出版广电局:协助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协调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洪旱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新闻宣传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新闻发布工作,呼吁外界提供援助;负责组织宣传普及防灾减灾、避险、救援等宣传教育工作。
县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监测研判,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舆论引导。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系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宗教场所的防汛抗旱预案;统筹安排受灾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组织指导受灾民族恢复生产及善后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动态监测情况和预报,协调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场地抗震设防安全评价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并切实宣传好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先进典型。
县滇引办:负责辖区内滇中引水项目施工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施工期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保障施工期防洪安全;负责指导、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及善后工作。
大理祥云供电局:负责辖区内电站、电网的运行安全,做好供电及停限电方案,保障防汛抢险、应急、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祥云公路分局、高铁祥云站、祥云西站:负责组织所辖公路、铁路沿线的公路、铁路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负责所辖公路、铁路沿线的防洪设施的度汛安全;组织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救援力量和防疫人员、物资设备的救灾通道畅通。
电信祥云分公司、移动祥云分公司、联通祥云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检修维护,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正常使用,确保防汛抗旱通讯畅通;根据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等信息。
2.1.3 会商研判机制
2.1.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县防指应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研判:
(1)每年汛前;
(2)气象、水务等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橙色以上预警达两次;或发布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红色预警达两次;
(3)启动水旱灾害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
(4)县防指总指挥或指挥长认为有必要时。
2.1.3.2 联合会商研判工作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形势特别严重时,由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防汛办主任和副主任参加(赶赴一线人员除外),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2.1.3.3 联合会商研判工作应根据灾害风险、事态形势,滚动开展。
2.1.3.4 县防指成员单位之间可视情况开展部门会商,做好防汛抗旱协调、配合工作。
2.2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1 根据“1262”精细化预报和响应联动机制,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旱灾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本级防指报送信息。
县气象局要加强与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会商研判,进一步完善递进式气象灾害预警服务机制,优化预警信息发布规则,实现预警信息在时间上逐步推进、空间上不断精准,预警内容更具针对性,组织开展强降水“1262”递进式预报预警服务工作,汛期每天开展12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落区到县;当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启动暴雨应急响应和12小时精细化预报专题服务中有50毫米以上的降水落区时,开展6小时落区到乡镇的强降水专题服务;当达到2小时50毫米强降水标准时开展落区到乡镇的2小时精细化预报服务。通过微信(祥云防汛联防工作微信群)以及传真等方式发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
3.1.2 县防指应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墒情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县防汛办根据县气象局的强降水预报预警及时指挥调度,指导涉及乡镇按照“提前12小时划定防范重点区域、提前6小时预置救援力量并组织特殊人群转移、提前2小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的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相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湖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湖泊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要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30分钟内报告县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1)河湖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指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指。乡镇要每日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河堤、闸涵和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防指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情况。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州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涵洞、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调度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县防指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并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县防指接报后要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州防指。
3.2.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乡镇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相关单位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5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县防指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的风险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前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州防指。
3.3 预报预警
3.3.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河堤、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完善城镇应急供水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相应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种类。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保证防汛通信系统完好畅通,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在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河道、湖泊、水库、滩涂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且严重影响防洪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祥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风险、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五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库出现涨水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湖泊和水库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湖泊水库管理单位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湖泊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水高度)或小型水库、湖泊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同级防指。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湖泊、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县、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山洪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山洪灾害责任人。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确保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有效落地。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进行趋势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3 预警发布
各级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同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山洪灾害预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建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殊场所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广播电视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通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4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县防汛办主任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按规定组织联合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县防指及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防汛抗旱组织应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准备。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相关预案要求作出工作安排,落实值班制度。
(3)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4)加强水库、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5)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责,组织开展有关隐患排查治理。
(6)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7)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8)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9)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10)县级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预警范围涉及的乡镇应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地区预警相关工作。
在发布橙色、红色等级预警后,还应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1)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及时作出防汛抗旱工作部署。
(2)紧急情况下及时提请县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和人员提前转移避险等措施。
(3)防汛重点责任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部门防汛职责和预案自动响应,靠前处置、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防汛抢险工作。
(4)加强对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
(5)县防指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重点地区、重点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6)预警发布情况同步向州防指报告,并向可能受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5 重大气象灾害(暴雨)预警“叫应”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严密跟踪、分级叫应、准确及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层层叫应机制,实现叫应无死角,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跑完“最后一公里”。各乡镇、各部门收到叫应后,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工作职责,按照防汛抗旱及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要求,采取扎实有力措施,深入一线,切实做好防范灾害性天气的应对工作。
(1)一般预警信号或气象风险Ⅲ、Ⅳ级预警叫应。一是县气象局负责传真以及微信(祥云防汛联防工作微信群)叫应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二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叫应包保乡镇县领导、县级包保部门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叫应。四是各乡镇负责叫应辖区村委会(社区)、包村干部和辖区内企业、在建重大项目等相关责任人,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村委会(社区)负责叫应村民小组、包组干部。村民小组负责叫应村民、包户干部,特别要关注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病人等特殊群体。
(2)橙色预警信号或气象风险Ⅱ级预警叫应。一是县气象局负责传真以及微信(祥云防汛联防工作微信群)叫应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电话以及微信(祥云防汛联防工作微信群)叫应灾害性天气落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电话叫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带班领导电话叫应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二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叫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包保乡镇县领导、县级包保部门和涉及乡镇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报请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一步组织会商研判,依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三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叫应。四是各乡镇负责叫应辖区村委会(社区)、包村干部和辖区内企业、在建重大项目等相关责任人,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村委会(社区)负责叫应村民小组、包组干部。村民小组负责叫应村民、包户干部,特别要关注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病人等特殊群体。
(3)红色预警信号或气象风险I级预警叫应。一是县气象局负责传真以及微信(祥云防汛联防工作微信群)叫应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电话以及微信(祥云防汛联防工作微信群)叫应灾害性天气落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电话叫应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带班领导电话叫应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二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叫应总指挥(县长)、指挥长、副指挥长、包保乡镇县领导、县级包保部门和涉及乡镇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报请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一步组织会商研判,依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三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叫应。四是各乡镇负责叫应辖区村委会(社区)、包村干部和辖区内企业、在建重大项目等相关责任人,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村委会(社区)负责叫应村民小组、包组干部。村民小组负责叫应村民、包户干部。特别要关注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病人等特殊群体,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3.3.6 “1262”防汛预警响应联动
接到12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乡镇,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研判降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包乡包村干部进驻重点防御乡镇、村(社区)。
(2)通知危险区域群众,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和预警信息,做好转移避险的准备。
(3)组织人员对水库、坝塘、沿河低洼地带、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山洪沟口、切坡建房点、农用房、土坯房、老旧房、山区工地、低洼地带居民集中区等重要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巡查。
接到6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乡镇,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组织包乡包村干部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的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病人等特殊群体。
(2)综合研判风险,向重点防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
(3)加强巡查防守,重点部位落实专人值守。
(4)适时关停关闭景区景点和旅游项目,疏散游客。
(5)适时关停关闭在建项目工地,转移施工人员。
(6)做好已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严防回撤回流。
接到2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乡镇,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组织包乡包村干部全面转移位于危险区域、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人员。
(2)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防灾救灾、应急值班值守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停运等必要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户外活动。
(3)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和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有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在接到预报预警后,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指定内容,应结合实际,切实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3.7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有关情况。
3.3.8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Ⅱ、Ⅲ、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Ⅱ、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乡镇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结合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县防指根据联合会商研判情况,可进行响应级别调整;必要时,可越级调整。
在启动Ⅲ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县防汛办应及时报请县减灾委,县减灾委视情况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救灾应急响应。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时,县防汛办应及时通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加强应急联动工作。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1)县内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重点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3)洪水造成境内高速公路网和铁路中断10处以上,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5)州防指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红色预警达2次;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
(6)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防汛时,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分管水务的指挥长以及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其他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有关专家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州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按照国家、云南省、大理州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向省、州防指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并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泄洪可能导致下游设施被冲毁或淹没时,涉及外县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州防指,并按照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受灾乡镇按属地为主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乡镇主要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请求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给予支持。
(7)县防指立即组织工作组赶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9)县防指组织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1)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县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在县境内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一般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境内高速公路网和铁路中断5至10处,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县乡镇公路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6)州防指发布洪水橙色预警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橙色预警2次;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时;
(7)全县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务的指挥长赶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有关专家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州防指,视情况,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况按照国家、云南省、大理州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向省、州防指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并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泄洪可能导致下游设施被冲毁或淹没时,涉及外县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州防指,并按照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及时通知高铁祥云站、祥云西站、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能源局、祥云供电局以及通信基础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工作。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县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受灾乡镇按属地为主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乡镇主要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请求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给予支持。
(8)县防指立即组织工作组赶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9)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县防指组织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2)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县内一个乡镇全境或多个乡镇的部分村庄发生大洪水;
(2)县境内主要河流河段决口或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发生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境内部分高速公路网和铁路中断1至5处,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县乡镇公路大部分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6)州防指连续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2次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黄色预警达3次;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时;
(7)全县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分管水务工作的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专家参加,可视灾情提高一个响应级别,并作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受灾乡镇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监视汛情、险情、旱情、工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指报告。
(3)县防汛办组织工作组赶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县防汛办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6)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县内一个乡镇的部分村庄发生大洪水;
(2)县境内主要河流的支流出现重大险情;
(3)一般小型水库、塘坝出现险情;
(4)洪水造成部分干线公路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大部分县乡镇公路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6)州防指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黄色预警达2次;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时;
(7)全县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
4.4.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办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受灾乡镇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汛办密切关注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3)县防汛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告县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5 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水务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
4.5.1 临汛准备
进入汛期(5月1日起),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各责任主体做好应急准备,完成堤防、水库、泵站、涵闸等工程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做到闸门启闭灵活,泵站随时可开机运转。进一步做好防汛物资准备和抢险队伍组建工作。县防指领导深入一线,加强检查,督促各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4.5.2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应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紧急情况时调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河堤、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危及重要设施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县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防汛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加固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5.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预警,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尽快组织实施。
4.5.4 工程险情
(1)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应急抢险转移赢得时间。
(2)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县防指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服从指挥,积极配合,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尽可能减少损失。
(3)县防指视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组织协调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5.5 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救灾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县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向省、州防指和政府申请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供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④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⑤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⑥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报送;水务、住建部门负责一般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报送;水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山洪灾害、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干旱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信息报送,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干旱信息报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汛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乡镇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县防汛办报送。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县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请求上级防指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
4.6.4 当突发重大洪涝灾情险情时,确需超级上报,应立即请示同级防指同意后,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6.5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6.6 县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州防指,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4.6.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汛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应急局负责发布水旱灾情;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县防汛抗旱动态由县防指审核和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7.2 遇重大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乡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及时向省、州防指和政府申请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气象部门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大理州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当县内出现重特大洪涝灾害或重特大工程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县防指报请县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公告,并立即报告州政府和州防指。
4.7.3 县防指负责重要河道、重要湖泊、县管水库、重点防洪城镇等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负责。必要时县防指可直接调度。
4.7.4 县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报请县政府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组织力量及时参加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水务局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负责。县财政局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县应急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7.5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属地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属地乡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2 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属地乡镇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属地乡镇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做好饮用水源的监测,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出现重大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依法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当地防指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基础运营商,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水闸等管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以及通信基础运营商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各级防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技术保障
5.2.1 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全县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2 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2.3 县水务局建立县级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汛办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祥云供电局、高铁祥云站、祥云西站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 供电保障
县能源局、祥云供电局应建立防汛抗旱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供水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和完善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当地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祥云公路分局、高铁祥云站、祥云西站按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道路的保通,落实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
5.7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因灾导致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和临时避险转移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县防指可委托代储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 资金保障
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州及相关部门的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县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指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每年汛期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县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演练。县防指组织开展演练时,应注重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所有大中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相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生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 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汛办应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州防指对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6.2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尽快组织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防汛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以上、以下及大于、小于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大于”含本数,“以下”“小于”不含本数。
7.3 编制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牵头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防指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6月15日印发的《祥云县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祥政办发〔2022〕8号)即行废止。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30.0—69.9毫米,或者24小时内降雨量50.0—99.9毫米。
2.大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70.0—139.9毫米,或者24小时内降雨量100.0—249.9毫米。
3.特大暴雨:12小时内降雨量≥140.0毫米,或者24小时内降雨量≥250.0毫米。
4.小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5.中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5年,小于20年的洪水。
6.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的洪水。
7.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8.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1.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2.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3.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4.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5.城市严重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6.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8.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民居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9.“三个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20.“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21.县内重要河流:中河、禾米河、鹿鸣河、石门河、普昌河、苴力河。
22.中型水库:小官村水库、浑水海水库、青海湖水库、普棚水库、邵家水库、新兴苴水库、清水河水库。
23.小(一)型水库:品甸海水库、三甲水库、罗家村水库、许长水库、清涧美水库、游丰坝水库、新开田水库、沙龙石壁白鹤海、莲花湖、上赤大海、大棚南海。
附件2
机构名称 |
组成 |
工作职责 |
|
一、 XXX “X·X” XXX 指挥部 |
后方坐镇指挥 |
Ⅰ级响应时:总指挥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对抗洪抢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具体安排部署、组织抗洪抢险工作。 2.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领导下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3.协调上级部门和其他县市之间有关抗洪抢险工作的重大事宜。 4.视情况召开现场紧急会议,听取灾情分析,确定抗洪抢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Ⅱ级响应时:总指挥或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 |
|||
Ⅲ级响应时: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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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指挥长 |
Ⅰ级响应时:常务副县长、分管水务副县长视情况分头赶赴一线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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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响应时: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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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响应时: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或授权副指挥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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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副 指挥长 |
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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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副指挥长 |
县应急局局长 |
||
县水务局局长 |
|||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
XX乡镇现场指挥长 |
XX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指挥长 |
||
二、前方指挥部工作组(12个) |
1.综合协调组 |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局 |
1.负责前方指挥部决策服务保障工作。 2.负责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 3.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前方指挥部会议筹备等。 4.记录省、州、县指挥部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 5.抓好县防指工作部署的传达落实,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6.配合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工作。 |
参加单位:灾区乡镇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
|||
2.抢险救援组 |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能源局、灾区乡镇政府 |
1.负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受伤人员。 2.协助相关部门对防洪抢险物资的运输、投送和发放等工作。 3.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4.承担排危除险有关工作。 |
|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救灾部队等 |
|||
3.专家技术组 |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
1.对抗洪抢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 2.参加抗洪抢险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 3.对抗洪抢险工作进行有关技术指导。 |
|
参加单位: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等 |
|||
4.群众生活保障组 |
牵头单位:灾区乡镇政府、县应急局 |
1.负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 3.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 4.指导灾区妥善安置在校师生、住校师生。 5.负责遭受洪涝旱灾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 |
|||
5.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组 |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灾区乡镇政府 |
1.组建灾区临时医疗点,救治、转运伤病员。 2.开展灾区饮用水安全监测,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监测。 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
|
参加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进入灾区的医疗卫生队伍 |
|||
6.综合保通组 |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能源局、灾区乡镇政府 |
1.开辟抗洪抢险绿色通道。 2.组织抢通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并做好应急通行保障。 3.组织抢通、保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 4.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
|
参加单位:县住建局、县广电局、县水务局、祥云公路分局、祥云供电局、移动祥云分公司、电信祥云分公司、联通祥云分公司等 |
|||
7.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灾区乡镇政府 |
1.组织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2.加强河湖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3.做好灾区排危除险、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4.对水库、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5.提供河流、堰塞湖等水文应急监测信息。 |
|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能源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救灾部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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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安全组 |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灾区乡镇政府 |
1.承担灾区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防范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2.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对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做好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与维护工作。 4.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
参加单位:救灾部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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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善后处置组 |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灾区乡镇政府 |
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
|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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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闻宣传组 |
牵头单位:县政府新闻办、灾区乡镇政府 |
1.组织灾情和防洪抢险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协调、管理媒体队伍,做好防洪抢险工作新闻报道。 3.做好舆情监测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4.开展抗洪抢险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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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及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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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后勤保障组 |
牵头单位:灾区乡镇政府 |
1.协助开展前方指挥部的搭建工作。 2.为指挥部提供饮食、居住、通信(网络)、车辆、卫生、办公场所及设施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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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恢复生活生产组 |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灾区乡镇政府 |
1.收集相关资料,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2.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3.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等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4.在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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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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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方指挥部工作组(7个) |
1.综合协调组 |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局 |
1.协调组织全县抗洪抢险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洪抢险需求,开展支援与保障。 2.做好上级工作组的接待与服务保障工作。 3.做好信息汇总和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 4.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参加单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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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行调度组 |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能源局 |
1.负责收集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 2.根据防指决策,拟定防洪抢险调度命令。 3.组织调度所辖水利工程和江河湖泊等防洪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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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滇引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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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灾情核查统计组 |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
1.按照灾害统计相关规定,做好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灾情信息的核查与统计。 2.将灾情统计信息及时报县减灾委,由县减灾委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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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灾区乡镇政府、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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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 |
牵头单位:县政府新闻办 |
1.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做好灾情和抗洪抢险新闻报道。 2.做好舆情监测研判,采取妥当措施开展舆论引导。 3.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4.开展防汛应急及次生灾害防范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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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广电局、县应急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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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方指挥部工作组(7个) |
5.应急资金筹措组 |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
1.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2.及时拨付下达救灾资金,支持抗洪抢险工作开展。 |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灾区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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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捐赠与社会动员组 |
牵头单位:县红十字会 |
1.接收和安排州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2.组织志愿者队伍参加各项救灾救援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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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慈善会、团县委、县民政局等单位,灾区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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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督查监察组 |
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 |
1.对抢险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察。 2.督促检查灾区乡镇政府、县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县防指决议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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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县审计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
附件3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因素 险 情 级 别 |
工程规模 |
可以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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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堤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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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重大级 |
大型及重要中型 |
一、二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种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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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级 |
中型及重要小(1)型 |
三级 |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
造成下游3000人受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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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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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级 |
小(1)型 及重要 小(2)型 |
四级 |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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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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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级 |
小(2)型及以下 |
五级 及以下 |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
|
造成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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