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客观现状依法治理需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我县从2016年10月起陆续出台推进殡葬改革相关工作方案,不断健全组织领导体系、细化工作责任措施、全面落实殡葬奖励政策,全县殡葬改革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仍然有很多的欠缺,通过调研县民政局编制了《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亟待制定出台一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需要
目前,全县十个乡镇公益性中心公墓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村级骨灰堂9个:分别是下庄社区骨灰堂、刘厂社区骨灰堂、王家庄社区骨灰堂、云南驿康仓村骨灰堂、许家村委会、下庄镇江场村委会、赵营村委会、老张营村委会骨灰堂、茨芭村新农村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建设情况,该项目道路开经省交通厅同意并取得道路开口行政许可批复,进场道路现已基本打通,已完成投资框架合作协议签订和听证、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定、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整体稳步有序推进。目前由于县、乡镇两级资金紧张,无力承担高额的审批费用,除刘厂镇、云驿镇中心公墓获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其它乡镇均无法完成公墓审批手续。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收费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祥云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了《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
二、编制依据
(一)政策依据
1.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 号)
3.《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 号)
4.《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31 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 号)
7.《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09〕31 号)
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
9.《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 号)
10.《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
11.《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16〕53 号)
12.《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民发〔2019〕66 号)
1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 号)
(二)具体依据
序号 |
内容 |
条款 |
编制依据 |
1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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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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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美化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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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 |
第六条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1.耕地、有林地;2.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3.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不得建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不得建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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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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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骨灰堂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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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即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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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作为传承生命文化、孝道文化、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学习园地,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依林建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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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6‰的死亡率和每亩设置墓穴(遗体坟墓)数计算确定。建设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2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5年使用,资金不足地区可按“当年建设满足次年使用”进行首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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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村级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乡级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商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及时办理相关立项、审批等事宜,并报州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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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审批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民发〔2022〕65号 》第二部分: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应当包括:村(居)代表或乡镇(街道)会议决议和《大理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的通知》第四部分:公墓建设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申请报告表; (二)村(居)民代表或乡镇会议决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四)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审查(审批)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规划设计; (七)社会风险评估; (八)听证会记录; (九)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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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墓区及道路标准:1.进入墓区道路宽一般在3-4米左右;2.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墓碑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3.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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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方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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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 2007年12月26日第五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建议》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 2014年12月30日第一部分(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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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初审),报县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规划、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水务、民宗等部门,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展安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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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墓地管理 |
第十八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
第十九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管理单位县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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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三点: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严禁私自兴建、翻建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本地管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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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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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扎实做好运营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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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三点: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严禁私自兴建、翻建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为本地管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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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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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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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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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部分:对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又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公安、民族等部门参加,对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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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章 收费管理 |
第二十八条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和人工劳务和维护费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建墓穴的材料和人工劳务和维护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406号)要求,将我县公益性安葬(安放)设施价格各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并适时调整执行。 |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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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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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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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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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四点: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遏制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乱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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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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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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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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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七条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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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省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三、编制过程
1.根据中央、省级要求2016年12月15日我县成立了祥云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祥办通〔2016〕33号)
2.2020年9月28日,祥云县民政局组织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3.2020年10月初根据调研情况,祥云县民政局草拟了《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
4.2021年5月25日至6月18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大众和全县各乡镇、县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汇总共征求意见建议12条,采纳了8条对文本进行了修改。
5.2021年7月6日召开《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和完善。
6.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向全县各乡镇、县级单位、村(社区)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汇总共征求意见建议13条,采纳了8条对文本进行了修改。
7.2023年3月9日祥云县民政局委托法律顾问对《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部门法制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8.2023年3月10日祥云县民政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意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审《办法》。
9.2023年3月15日,《办法》经祥云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10.2023年5月17日,中共祥云县委政法委委员对《办法》出具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
11.2023年7月3日,提交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12.2023年7月12日,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81次会议研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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