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背景、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收费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祥云县民政局草拟了《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编制过程
(一)通过调研、咨询和沟通协调工作,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3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 号)和《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民发〔2019〕6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起草《办法》初稿。
(二)2020年9月28日,祥云县民政局组织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三)2020年10月初根据调研情况,祥云县民政局草拟了《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
(四)2021年5月25日至6月18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大众和全县各乡镇、县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汇总共征求意见建议12条,采纳了8条对文本进行了修改。
(五)2021年7月6日召开《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和完善。
(六)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向全县各乡镇、县级单位、村(社区)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汇总共征求意见建议13条,采纳了8条对文本进行了修改。
(七)2023年3月9日祥云县民政局委托法律顾问对《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部门法制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八)2023年3月10日祥云县民政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意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审《办法》。
(九)2023年3月15日,《办法》经祥云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十)2023年5月17日,中共祥云县委政法委委员对《办法》出具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
(十一)2023年7月3日,提交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十二)2023年7月12日,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81次会议研究同意
三、主要内容
《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墓地管理、收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基本含义、建设依据和监管部门。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地块选址要求,规划建设的目标和申请,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照的建设标准及审核和审批,建设资金的来源。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具体的安葬(放)范围、墓穴(骨灰格)编号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部分收费管理,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公益性设施,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对于符合安葬(放)条件的,按政府定价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用于管理人员工资支出、日常维护,结余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开发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的监督检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收费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按相关法定程序确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保护生态环境,严守生态红线,不断提升或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按照省、州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化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科学、健康的丧葬新风尚,促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祥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查看原文: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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