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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起典型案例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 来源: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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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3年查办的案件中,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公布,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共同规范市场秩序。

案例一:易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事实:2023年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祥云县公安局移送的起涉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经查,易某某等人系廖某某团伙聘请的工人,负责假冒产品的包装、喷码、覆膜等工作,没有参与该制假团伙的入股和销售,但易某某等人行为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行政违法。

适用法律及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

警示意义:易某某等人虽然没有参与该制假团伙的入股和销售,但当事人明知其产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假冒产品的包装、喷码、覆膜等工作存在明知故犯,其行为存在行政违法。当前,国家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也非常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坚决不能参与知假制假

案例祥云某某化妆品店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护肤品案

基本事实:2023年县公安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祥云县辖区内化妆品经营户开展反走私市场检查行动,发现祥云某某化妆品店经营销售一批无中文标识或进口标识不合规的海外品牌化妆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海关部门、检验检疫部门、食品药品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批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来源和渠道。

适用法律及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警示意义: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经营者,作为上市销售化妆品,要有齐全的“身份证明”和正确的功效说明,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代购或者从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只能自用,再次销售则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需知进口化妆品价格不菲,货源渠道复杂,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鉴别:首先要查看中文标签。合法途径进口化妆品(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应带有中文标签,其次是可向销售商索取查看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最后也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下载“化妆品监管”APP,通过数据查询系统查询并核对进口化妆品在华批准进口文号等信息。一定要仔细查看进口文号是否对得上柜台上商品的批号。建议广大消费者到有信誉的正规合法商家购买,购买后索要发票、购物小票等单据并妥善保管,以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维权使用。如对购买的化妆品存有疑义,可拨打12345举报投诉。

以案释法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起典型案例

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3年查办的案件中,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公布,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共同规范市场秩序。

案例一:易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事实:2023年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祥云县公安局移送的多起涉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经查,易某某等人系廖某某团伙聘请的工人,负责假冒产品的包装、喷码、覆膜等工作,没有参与该制假团伙的入股和销售,但易某某等人行为,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行政违法。

适用法律及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

警示意义:易某某等人虽然没有参与该制假团伙的入股和销售,但当事人明知其产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假冒产品的包装、喷码、覆膜等工作存在明知故犯,其行为存在行政违法。当前,国家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也非常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坚决不能参与知假制假。

案例二:祥云某某化妆品店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护肤品案

基本事实:2023年县公安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祥云县辖区内化妆品经营户开展反走私市场检查行动,发现祥云某某化妆品店经营销售一批无中文标识或进口标识不合规的海外品牌化妆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海关部门、检验检疫部门、食品药品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批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来源和渠道。

适用法律及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警示意义: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经营者,作为上市销售化妆品,要有齐全的“身份证明”和正确的功效说明,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代购或者从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只能自用,再次销售则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需知,进口化妆品价格不菲,货源渠道复杂,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鉴别:首先要查看中文标签。合法途径进口化妆品(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应带有中文标签,其次是可向销售商索取查看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最后也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下载“化妆品监管”APP,通过数据查询系统查询并核对进口化妆品在华批准进口文号等信息。一定要仔细查看进口文号是否对得上柜台上商品的批号。建议广大消费者到有信誉的正规合法商家购买,购买后索要发票、购物小票等单据并妥善保管,以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维权使用。如对购买的化妆品存有疑义,可拨打12345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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