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我局的中心工作之一,为贯彻落实以“预防为主,积极消火”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制度,确保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快速、正确、有序,力争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大理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3 工作原则
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局属各股、室、站、场、队、中心,管护局的各项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
3.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局属各股、室、站、场、队、中心,管护局要做到有分有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属各股、室、站、场、队、中心,管护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做好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的物资准备工作。
3.4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完善火情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
4 组织指挥体系
县林草局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县林草局局长
副组长:县林草局副局长
成 员:局属各股、室、站、场、队、中心,管护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
4.1火灾现场组
由局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领导小组组长根据需要指派火灾扑救现场研判小组人员赴现场协助指挥扑救工作。
4.2指挥中心调度组
局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领导小组领导和防火股工作人员。
4.3后勤保障组
局办公室、局财务股工作人员。
5 应急响应
5.1 火灾响应
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后,清华洞林场、管护局先行组织扑救,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局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局属各股、室、站、场、队、中心,管护局按照分工配合做好本职工作。
5.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水目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国有林区的森林火灾;
(3)与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接壤并威胁国有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4)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以及造成重大影响或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1小时以上,尚不能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6)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1.2 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条件即为响应条件。
5.2预警响应
按照大理州林火监测中心每日发布的森林火险等级信息,清华洞林场、管护局按照等级信息启动同级预警响应。
5.2.1 极度火险悬挂红色森林火灾预警旗。
5.2.2 高度火险悬挂橙色森林火灾预警旗。
5.2.3 较高火险悬挂黄色森林火灾预警旗。
5.2.4 低度火险悬挂蓝色森林火灾预警旗。
6 信息报告
6.1信息报告
在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局防火股或县防火办报告,具体报告程序如下。
6.1.1 护林员、瞭望员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后要立即向清华洞林场或局防火股报告,同时继续监视火情,随时报告火情发展情况。
6.1.2 局防火股接到森林火情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核查火情火灾的准确位置(GPS坐标)、起火时间、过火面积、林相、气象条件后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火势、林相、气象条件等,清华洞林场上报需要报告扑火路线及前期处置情况,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7 响应措施
7.1 火灾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由清华洞林场和管护局先行组织扑救,同时上报局森林火灾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火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祥云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7.1.1 扑火力量的组成与分布:县专业扑火队驻防县城60人,县专业扑火队驻防清华洞林场20人,局机关应急队伍1支40人。
7.1.2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
各单位扑火队伍及装备由各单位负责;局应急扑火队伍由局办公室负责。防火物资由防火股负责运送,局办公室配合。
7.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报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转移、疏散、安置受火灾威胁群众。
7.3 救治伤员
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必要时报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派员参与现场救治。
7.4 扑火力量增援
扑火力量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为主,扑救力量不足时,局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火情态势报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其他扑火力量增援。
7.5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时,报请县森林警察大队及时依法调查起火原因,依法处理火灾肇事者,局防火股、清华洞林场、管护局配合火案查处。
7.6 信息发布
7.6.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6.2 森林火灾信息由局防火股报县防火办发布,媒体报道应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安排,局办公室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随意发布火灾信息。
7.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局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领导小组派员验收火场并决定应急是否结束。
8 应急保障
8.1 指挥场所保障
局防火股是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指挥中心。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可在火场附近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位置设置前线指挥部。
8.2 通信保障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对讲机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依据国家林草局森林防火网站、州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必要时协调通讯部门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8.3 物资保障
防火股和清华洞林场对储备库扑火装备要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发生森林火灾后,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8.4 资金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县级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预防和扑救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给予扑火经费补助。
8.5 技术保障
协调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气象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预警、火势蔓延分析等技术保障。
8.6 培训演练
局防火股定期组织开展扑火指挥、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演练,进一步提高扑火队员火场实战、紧急避险、火场救护等技能。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清华洞林场、管护局进行资源受损调查,提供书面调查评估报告。
9.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林场和局防火股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火灾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终报火灾情况。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火灾事故中监管单位或人员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祥云县林业和草原局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局防火股负责解释。
10.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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