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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祥政规 〔2023〕 3号


祥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祥云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9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

(三)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且被遗弃的遗体。

第四条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下列规定,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一)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内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三)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出具《死亡证明》。

相关《死亡证明》由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者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采集无人认领遗体DNA等材料备查。

第六条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且被遗弃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根据最终鉴定意见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四)在羁押场所服刑、执行拘留期间死亡的,参照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依法被执行死刑的、且执行地在本县的,由法院出具相关火化手续,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无人认领遗体应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殡仪馆接运时,应当查验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90日。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由殡仪馆根据《死亡证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九条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保存期90日内或公告期90日内,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死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我县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第十条无人认领遗体经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登报公告90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登报公告,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且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非正常死亡且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公安机关已经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对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应当进行拍照和录像,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骨灰自火化之日起保留2年;超过2年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或深埋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骨灰保存期间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承担。

第十三条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外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含遗体检验鉴定费、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生态安葬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所涉及的遗体检验鉴定费用、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由县级公安机关先行垫付,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

(二)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民政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所涉及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生态安葬费由县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五条遗体捐献按照《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六条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用的,殡仪服务机构通过文书送达催办未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由本部门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关于《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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