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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6日
  • 来源: 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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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1.客观现状依法治理需要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人们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明显增强,带来城乡建设蓬勃发展,建筑垃圾问题伴随而来首先,突出表现为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其次,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再次,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扬尘、遗撒污染现象时有发生;最后,由于对建筑垃圾没有建立回收利用机制,环境中的建设垃圾存量与日俱增,产生了环境问题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县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管理及弃土再生利用工作列入2018年重点工作重要项目跟踪落实。为规范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亟待制定出台一部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推进建筑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需要

建筑垃圾问题涉及我县城乡范围,但是,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因管理适用范围是“城市”,执法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以,无法适用于乡镇,城乡建筑垃圾依法统筹管理法无可依

2012年,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祥云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在促进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来的《办法(暂行)》已过时效期,并且,《办法(暂行)》设定的管辖区局限于县城规划区,不具备对全县行政区建筑垃圾管理的约束效力,不能实现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统筹同步推进,并且《办法(暂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缺陷,必须重新制定《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3.实现城乡建筑垃圾系统规范管理的需要

新的《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打破了原来的《办法(暂行)》管理区域的局限性,将管理区域拓展到全县范围,明确了县域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权责,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核准办法、标准流程、工作规范,并明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站)设置审批程序及规范,对单位、组织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制定本《办法》的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6.《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7.《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2月21日通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8.《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2017年2月1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具体编制依据:(见表)

《祥云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编制依据

第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七条

《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五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第10号令第三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第10号令第三项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第10号令第三项

第十六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第10号令第三项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第10号令第三项

第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条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第二十八条


三、编制过程

(一)本《办法(初稿)由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指挥中心拟稿,主要依托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经验,结合祥云县城和各乡镇管理现状,引用上位法,对祥云县建筑垃圾管理作出规定。

(二)《办法(初稿)由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审核、修改。

(三)《办法(初稿)经本局朱国胜局长、分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姜树勋副局长审阅。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云南驿镇、下庄镇、普淜镇、刘厂镇、禾甸镇、米甸镇、鹿呜乡、东山乡、祥城镇、沙龙镇等10个乡镇,县发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两条意见,并予以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讨论和修改,其余单位未提任何意见,最终形成《办法(执法局会议讨论稿)

(五)7月14日,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领导班子及局机关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会议讨论,并根据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

(六)8月7日,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邀请单位法律顾问、县法制局工作人员对《办法》进行审稿工作,再次进行修改。

(七)9月1日,大理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对《办法》审稿,9月6日,大理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邀请法律专家对《办法》进行专家论证。

(八)9月17日到9月30日,《办法》在祥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点击128次,邮箱和评论栏目均未收到不同意见和修改建议。

(九)11月12日,《办法》经祥云县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意见书征求县发改局物价部门意见,县发改局物价部门明确表示无意见。

(十)12月3日,提交县人民政府28次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主要制度、措施和编制依据

(一)建立城乡建筑垃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乡镇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城乡、各司其职、管理规范、权责明晰的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二)明晰管理主体。明确县城建成区和各乡镇行政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

(三)明确城乡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回填、消纳规范和要求,指导城乡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

(四)进一步明确政府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循环利用的政策导向。明晰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条件。

行政审批条款。《办法》第十条关于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依据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办法》第十十六条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依据是《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三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五)依照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

行政收费条款。《办法》第十条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依据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六)依照上位法明晰对涉及城乡建筑垃圾污染、处置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和依据。

1.行政处罚条款。《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单位、个人有九种违反规定情形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罚款,依据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条款。《办法》文件中第二十条关于对单位、个人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的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依据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两条意见,并予以采纳。

2.大理州人民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对原稿全面进行修改和会审,现在的报审稿语言表达更加准确,章节更加合理,全稿合法性更加严谨。

六、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祥云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祥政办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

  

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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