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城犬类管理,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县人民政府草拟了《关于加强县城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229273438@qq.com,或传真至0872--3128110,我们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872--3128110
附件: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祥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建成区内犬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家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县城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内养犬依法实行定期检疫和登记挂牌管理。
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携犬到祥城镇兽医站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并按要求定期接种疫苗。
(二)凭犬类《免疫证》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犬类登记牌,为便于识别,犬只必须常年挂登记牌。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带、绳)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不得携带任何犬只进入学校、幼儿园、医院、餐馆、政府机关、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警用、导盲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携犬出户不得放任犬只随意便溺,犬只在公共区域排便的,养犬人应及时自觉清除犬便,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严禁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噪不安、攻击人畜、声音嘶哑、后肢软弱、怕光、流涎夹尾、吞咽困难、恐水等疑似狂犬病症状时,应及时报告祥城镇兽医站,逐级上报并采取控制及扑灭措施。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无登记牌照、无犬主牵领的犬只视为野犬、遗弃犬,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反动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农业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投诉举报及业务联系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 0872-3128110
祥城镇兽医站:0872-3127275
祥云县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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