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背景、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大政规〔202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为规范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祥云县民政局草拟了《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报审稿。
二、编制过程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大政规〔2023〕1号)文件精神。通过调研,结合我县实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县民政局起草了《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报审稿。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完成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共18条,大致分为七项内容:一是明确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适用范围。二是对无人认领遗体的确定及在处理过程中死亡证明的出具机构。三是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程序及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限、处置批准机关等相关手续办理程序进行了明确。四是对特殊无人认领遗体如出现膨胀、腐臭气味等症状的殡仪馆凭《死亡证明》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五是明确了殡仪馆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时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骨灰保留2年。六是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及核拨方式。七是对无人认领遗体按规定可以处理而推诿不处理、拖延处理、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玩忽职守行为的责任追究。
四、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祥云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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