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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祥弥线2.12一般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0日
  • 来源: 祥云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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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2日,在祥弥线(祥云禾甸-弥渡公路)祥云县境内K32+500米处发生一起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及道路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李永灵,男,汉族,52岁,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2080年11月19日。肇事时驾驶云F81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李永林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3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李永灵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李西红,男,汉族,67岁,发生事故时系步行。

(二)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云F811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56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云F81138号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该车车架号:LRDS6PEB0GR0*****,使用性质:货运,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机动车所有人:李纯燕,登记住所:暂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街道郑井居委会八组小梁屯6幢9号,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4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保单号:PDFA2253019119000000****),云F5627挂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通广九州牌MJ2940****,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3600kg,实载27210kg,机动车所有人:李纯燕,发生事故时由李永灵驾驶。

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F81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56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检验鉴定得出:(1)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云F81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56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②、云F81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56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2)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204号司法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F81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56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77km/h。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祥云县祥弥线K32+500米处,该道路等级为省级道路,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弥渡县,北至祥云县祥城镇,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单向全宽7.3米,道路外侧有宽1.9米的应急车道,道路中心有防撞隔离墩将道路分为双向四车道。事故现场路段平直,道路东侧有一不规则沙石道路通往总府庄村山地,道路西侧为村庄,该路段有一长28.5米宽2.7米高1.6米的路下涵洞惯通道路东西两侧,该路段在祥弥线K32+550米处设有限速标志,限速为大车60km/h。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02月12日,李永灵驾驶云F81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56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祥弥线由祥云方向往弥渡方向行驶,19时18分许,行至祥弥线(祥云禾甸-弥渡公路)K32+500米时,遇李西红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李永灵驾驶的车辆避让不及致所驾车辆与李西红相撞,造成李西红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2月12日19时25分,祥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何琼芬报警称在祥临路清华洞出去5公里左右,一辆大车撞到一个横穿公路的行人,1人受伤,请出警处理。”。县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119消防救援共同前往处置。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李西红,男,汉族,经委托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李西红进行鉴定得出《祥公司鉴(法病)字[2023]001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推断死者李西红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四)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云F81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56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损坏受损,直接财产损失约0.05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李永灵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2、当事人李永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3、当事人李西红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其横过机动车道时需翻越道路中心隔离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李永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李西红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在该事故中过错大致相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永灵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李西红负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性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横过道路时观察不足。

二是运输车辆驾驶员文明行车意识淡薄,存在超速行驶违法现象。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直接责任人:李永灵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李西红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违法行为。

六、下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明确辖区的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对超速交通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采取科学有效的限速治理及提示牌设置。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创新宣传方法,围绕群众出行规律和特点,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要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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