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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沪瑞线12.26一般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 来源: 祥云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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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在沪瑞线K3059+800米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及道路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董寿先,男,汉族,54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董寿先血液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2]毒鉴字第2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董寿先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63.76mg/100ml。

杨磊,男,汉族,28岁“A2”类机动车驾驶证,系停放于路外云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

   (二)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为无号牌,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SL125-2,该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打磨,机动车所有人:董寿先,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由董寿先驾驶。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董寿先)发生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②、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董寿先)发生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2)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董寿先)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肇事乙车为云AM1715,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180CCQP62K1****,该车车架号:LFNAHUMM7MFA*****,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杨磊,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1月01日,检验有效期止:20 23年11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祥云支公司(保单号:614172303012022000****),系杨磊停放于路外。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0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①、云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②、云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反光标识不合格。③、云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瑞线K3059+800米处(祥云县境内),该道路等级为国道,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下庄,北至祥云城。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交通方式为混合式交通,事故现场路段平直,道路由黄色中心虚实线分为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宽为7.0米,路肩为0.3米,道路东西两侧均为建筑物,该路段在沪瑞线K3054+300米处设有限速标志,限速为20km/h。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2月26日,董寿先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沪瑞线由祥城方向往下庄方向行驶,20时56分许,行至沪瑞线K3059+800米处(祥云县境内)时,董寿先醉酒后驾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所驾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出道路与杨磊停放于路外云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董寿先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12月26日21时14分,祥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杨福全报警称在旧站十字路口下去200米,一个骑二轮摩托车的人撞在我家停着的车上,1人受伤,请出警处理。”。县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119消防救援共同前往处置。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董寿先,男,汉族经委托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李西红进行鉴定得出《祥公司鉴(法病)字[2022]0013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综合推断死者董寿先系撞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四)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号牌普通二轮摩托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损坏受损,直接财产损失约0.2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当事人董寿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者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驾驶安全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2、当事人董寿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3、当事人董寿先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4、当事人董寿先驾驶未按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未按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无机械故障,其驾驶未按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与此事故形成无因果关系。

5、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1)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0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②、云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反光标识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云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停放于道路有效路面之外,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形成无因果关系。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董寿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致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董寿先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董寿先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磊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性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地区二轮摩托不按规定落户、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情况突出。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直接责任人:责令杨磊限时内恢复AM17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身反光标识董寿先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违法行为。

六、下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明确辖区的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对超速、酒醉驾,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采取科学有效的限速治理及提示牌设置。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创新宣传方法,围绕群众出行规律和特点,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要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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