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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沪瑞线12.08一般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 来源: 祥云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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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8日,在祥云县沪瑞线(上海-瑞丽公路)K3076+100米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及道路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潘玉龙,男,汉族,41岁,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云AL052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84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杨珍溪,男,汉族,51岁,发生事故时系步行

(二)肇事车辆情况

AL05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潘玉龙,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车辆识别代号:LG AG4DY31M8L6****,发动机号码:8237****,该车登记日期:2021年06月11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06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25304 00000*****,车辆肇事时由潘玉龙驾驶。云A84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010号鉴定意见:云AL05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84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转向系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云AL05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84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云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007号鉴定意见:云AL05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84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51Km/h;

(二)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瑞线K3076+100米(祥云县境内),该道路等级为国道三级路面,肇事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板桥,北至祥城。事故现场路段视线一般,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中间设置黄色中心虚线将道路分为双向两车道,交通方式为混合式交通。机动车道全宽7.1米,道路两侧路肩宽均为0.7米,东西两侧为农田,该路段限速标志在沪瑞线K3076+800m处(板桥方向)设有限速标志牌,限速20千米/小时。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2月08日19时05分,潘玉龙驾驶车牌号为云AL052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84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沪瑞线由清华洞方向往板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沪瑞线K3076+100米处时,遇行人杨珍溪行走于行车道内,潘玉龙驾驶车辆发生危险避让不及,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杨珍溪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12月08日19时10分,祥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潘玉龙报警称报警人称:“在320国道芮家营路段,一辆大车撞了站在路中央的一名行人,现人受伤,已拨打120,请出警处理。”县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共同前往处置。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杨珍溪,汉族,男,经《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祥公司鉴(法病)字【2022】0124号鉴定意见:死者杨珍溪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四)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云AL05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846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损坏受损,直接财产损失约0.0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当事人潘玉龙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杨珍溪醉酒状态夜间在车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潘玉龙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杨珍溪醉酒状态夜间在车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潘玉龙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杨珍溪负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性事故。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二是运输车辆驾驶员文明行车意识淡薄,存在超速行驶违法现象。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直接责任人:潘玉龙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杨珍溪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违法行为。

(七)、下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明确辖区的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对超速交通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采取科学有效的限速治理及提示牌设置。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创新宣传方法,围绕群众出行规律和特点,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要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四)深化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加大对货车违法行为查处,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大检查、大督导,进一步完善对运输驾驶人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考核。

用户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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