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7日,在祥云县祥弥线(祥云禾甸-弥渡公路)K17+800米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及道路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杨加仁,男,汉族,71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悬挂云L39339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杨加仁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6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杨加仁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6.50mg/100ml。
杨应琦,男,汉族,52岁,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云L9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8008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二)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甲车为悬挂云L39339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车身颜色:红色,电机号:WL72V260-30H15071******,该车肇事时由杨加仁驾驶,云L39339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车辆所有人:杨跃银,车架号:0705210***,电机号:070500***,该号牌所登记的车辆情况与杨加仁发生事故时所驾车辆(电机号:WL72V260-30H150719*****)不符,杨加仁所驾车辆(电机号:WL72V260-30H150719*****)未进行登记落户,未购买保险。
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4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悬挂云L39339号二轮电动车(电机号:WL72V260-30H150719*****)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悬挂云L39339号二轮电动车(电机号:WL72V260-30H150719*****)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2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悬挂云L39339号二轮电动车(电机号:WL72V260-30H150719*****)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4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悬挂云L39339号二轮电动车(电机号:WL72V260-30H150719*****)经鉴定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肇事乙车为云L9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8008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云L9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颜色:红,机动车所有人:李翠莲。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该车肇事时由杨应琦驾驶;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云L9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800 8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968 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8008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L9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8008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0km/h。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祥弥线(祥云禾甸-弥渡公路)K17+800米处,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禾甸、西至祥城,机非混合道路,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全宽7.1米,道路中心为黄色虚线,两侧路肩宽0.5米,祥弥线该路段有限速标志,限速30km/h。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03月27日,杨应琦驾驶云L9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8008挂号挂车沿祥弥线由祥城往禾甸方向行驶,13时19分许行驶至祥弥线(祥云禾甸-弥渡公路)K17+800米处排队缓慢行驶时,杨加仁驾驶未登记落户(悬挂云L39339号超标电动车牌照)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同向驶来,由杨应琦所驾车辆右侧超越杨应琦所驾车辆,后驶于杨应琦所驾车辆前,杨应琦所驾车右前部与杨加仁所驾车发生碰撞,两车发生碰撞后杨加仁及所驾车摔倒后被杨应琦所驾车碾压,造成杨加仁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3月27日13时22分,祥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杨应奇报警称“在祥姚路马军路口,一辆电动车跟一辆拖车发生擦碰,一人压在轮子下面,好像已经死了,请出警处理。”。县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119消防救援共同前往处置。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杨加仁,汉族,男,经委托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杨加仁进行检验鉴定得出《祥公司鉴(法病)字[2023]003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推断死者杨加仁系颅脑损伤死亡。
(四)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悬挂云L39339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及云L968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8008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损坏受损,直接财产损失约0.2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杨加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杨加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杨加仁在遇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穿插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杨加仁的以上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杨应琦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杨加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遇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穿插通行,其行分别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应琦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杨加仁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杨应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性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地区二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落户、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规情况突出。
二是电动车经营户赊销电动车,未及时将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交付购车主带来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三是辖区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预防机不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台账不规范,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排查不彻底,辖区无牌车辆底数不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直接责任人:杨应琦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杨加仁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其违法行为。
六、下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源头治理。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电动车、销售者和购买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教育,督促销售者随车交付《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告知购买者及时落户上牌。二是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两站两员”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的落实。要组织各村委会对辖区电动车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无牌无证电动车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新购买未落户的要提醒车主及时办理落户;对达到报废的车辆要督促车主及时进行报废,对涉嫌盗抢的车辆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明确辖区的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创新宣传方法,围绕群众出行规律和特点,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要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在乡镇、行政村、学校、单位建立专兼职交通安全宣传员制度,在行政村、学校、企业、公共场所增设宣传栏,扩展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乡镇、村委会要开展好农村“大喇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引导交通参与者进一步认识交通陋习的危害,提升文明交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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