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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严村道11.13一般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2日
  • 来源: 祥云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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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13,在严村道K0+150米处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善后处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及道路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李智才,男,汉族,49岁,持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云L175EF号轻型自卸货车。

(二)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车为云L175EF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颜色:红色,品牌型号:南骏牌CNJ3 040ZFP****,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李智才,核定载质量:1490kg,整备质量:2580kg,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601050408012021000****,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0时0分止,综合商业保险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60105 0408212021000****,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0时0分止,该车核定载人为3人,车辆实载1人,肇事时由李智才驾驶。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得出弘诚司鉴[2022]车技鉴字第15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云L175EF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175EF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2)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弘诚司鉴[2022]车技鉴字第1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L175EF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华严社区二组村道(祥云县境内),该道路为乡村道路,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祥云县融兴商城,西至祥云县清红路,事故现场路段视线良好,路面性质为干燥水泥路面,道路全宽5.1米,无限速标志。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1月13日15时14分,李智才驾驶云L175EF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祥城镇片区道路华严社区二组村道由东向西方向倒车至华严村道K0+150米处时遇行人王联芬沿该村道由西向东方向步行,因李智才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致所驾车与行人王联芬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王联芬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11月13日15时19分,祥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李智才报警称在清红路黑山羊酒店路口,我的一辆货车倒车时压着一位老人,请出警处理。(已拨打120 )”。县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指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119消防救援共同前往处置。

(三)死、伤者基本情况

王联芬,女,汉族74岁,经委托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李西红进行鉴定得出《祥公司鉴(法病)字{2022}0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推断死者王联芬系车辆碾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四)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L175EF号轻型自卸货车损坏受损,直接财产损失约0.01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李智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李智才驾驶机动车驾驶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之规定,但此行为与事故成因无直接因果关系。

3、未发现当事人王联芬有导致此次事故形成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综上所述,当事人李智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李智才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联芬无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车辆、痕迹、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性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部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超载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突出。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直接责任人:李智才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下步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明确辖区的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等管控重点,科学安排勤务,通过开展统一行动、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见警率、管事率,持续深化交通违法整治。对超载交通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采取科学有效的限速治理及提示牌设置。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创新宣传方法,围绕群众出行规律和特点,各类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要点,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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