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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
  • 来源: 祥云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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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大医保通〔2023〕82号)文件精神,大理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4年开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全额划拨。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7000元调整到1万元,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门诊谈判药、日间手术),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分段比例进行支付。

三、调整分段报销比例

2024年1月1日起分段支付比例调整为:1万元至2万元(含),支付比例为60%;2万元至4万元(含),支付比例为65%;4万元至6万元(含),支付比例为75%;6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5%。不符合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降低10%。

脱贫稳定户,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特困、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国家和省级规定的特殊群体继续保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即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年度支付限额。

本通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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