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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毕家箐水库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8日
  • 来源: 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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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政告字〔20242

祥云县毕家箐水库为新建小(1)型水库,该项目已列入《云南省水利发展规划(20162020)》和《云南省“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云政发〔202123号)。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祥云县毕家箐水库征地补偿、工程建设等工作顺利实施,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及《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移局发〔201296)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封闭范围:毕家箐水库工程建设区红线范围内、林草地征收高程为水库正常蓄水位2059.52米,耕园地征收高程为2060.89米,居民点征收高程为2061.18(具体征地范围以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打桩定界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本通告涉及的水利工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行业规划,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一切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林木和植树造林,不得新葬、迁入坟地和建纪念碑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出生人口、依法收领养人口、婚嫁人口、工作调动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未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刑满释放回原籍人员等国家允许迁入的以外,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相关政策。

四、加强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搬移、破坏。

五、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规情形不予补偿对阻碍毕家箐水库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4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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