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并于2024年6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印发,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一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省、州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21年2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0月9日颁布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规范和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大理州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6日印发了《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政规﹝2021﹞5号)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一步优化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以上条例及办法,结合祥云实际,县财政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24年6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印发后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调研。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明确了起草思路和重点内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县财政局于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5日通过政府网站向全县各乡镇、县级单位一共54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认真梳理汇总了征求意见3条,采纳了1条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报审稿)。
(三)司法审查意见。县财政局于2023年4月24日委托县司法局对《办法》(报审稿)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为:“《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制定依据合法、制定内容合法”。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2023年4月28日,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出具《办法》合法性审核意见书,提出了法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为:“《办法》内容合法,审查无异议”。
(五)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机要和保密局、祥城镇人民政府、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不同领域的11名专家对《办法》进行可行性论证。会议就《办法》(报审稿)的可行性、合法性、内容等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专家论证会议记录。一致认为《办法》可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职责,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预算及基础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一是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可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二是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三是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是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四是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是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是按照行政和预算管理级次,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管理机构职责
一是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批准全县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二是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三是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定县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县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等。
四是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向同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向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等。
(三)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二是对国有资产出租、盘活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违规使用。
三是对国有资产处置应按职能职责审核、报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股权、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总计在100(含)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预算及基础管理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按照“先申报配置计划,再进行购置审批”的原则编制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申报配置资产。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在纳税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资产的移交、盘点等工作。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涉及资产核实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五)监督管理
一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年度综合报告、各对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是县人民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分别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共同维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四、有限期说明
《祥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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